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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食品品名标示规范汇整

   2016-08-30 厦门WTO工作站310
核心提示:2016年8月22日,台湾地区食药署发出FDA食字第1051302472号函,修正食品品名标示规范汇整,将二、(五)4.以产地名称作为食品品
   2016年8月22日,台湾地区“食药署”发出FDA食字第1051302472号函,修正“食品品名标示规范汇整”,将“二、(五)4.以产地名称作为食品品名者之举例(1)‘新竹米粉’为新竹当地产制之米粉或以该产地之特殊制程而命名为‘新竹米粉’”删除。
 
    食品品名标示规范汇整
 
    一、法源:
 
    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22条规定,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装,应明显标示品名;另依据同法第25条规定,经公告食品贩卖业者已办理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陈列贩卖之散装食品,亦须标示品名,惟现场烘焙(烤)食品及现场调理食品除外。复依据同法施行细则规定,其名称应与食品本质相符。
 
    二、汇整市售各类食品之品名标示规范:
 
    (一)市售食品有CNS标准所定之名称,使用该标准所定之名称为品名。
 
    (二)市售生鲜农畜禽水产品,以其食品分类名称或通用名称为品名。
 
    (三)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品名标示规定(以下经公告之规定仅节录各该规定中有关品名标示内容,全文详见各该规定):

规定

品名标示规定

1.市售包装调合油外包装品名标示相关规定

(2010年9月20日署授食字第0991302553号及2013年9月10日部授食字第1021350359号修正法律授权依据)

1. 市售包装调合油外包装品名,仅可以二种以下(含二种)油脂名称为品名。

2. 市售包装调合油外包装品名中只宣称一种油脂名称者,该项油脂须占食品内容物含量50%以上。

3. 市售包装调合油外包装品名中宣称二种油脂名称者,该二种油脂须各占食品内容物含量30%以上,且油脂名称于品名应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排列。

4. 市售包装调合油如非以油脂名称为品名者,不得于外包装上宣称和油脂名称类似词句,如「○○○风味」或「○○○配方」等字样。

5. 花生油为台湾特有之调合油,且与其他植物油调合后,仍可保有独特风味。为符合民众饮食习惯,其命名方式得不依本规定办理,但仍应于品名中加标「花生风味调合油」字样。

2.包装方便面标示相关规定

(2010年5月28日署授食字第0991301488号及2013年9月10日部授食字第1021350360号修正法律授权依据)

1. 内容物附调味粉包,并无食材包者,应以与该调味粉包本质相符之「○○味面、○○风味面或○○汤面」为品名。

2. 内容物含有调味粉包及食材包者,其品名直接宣称为与该食材包本质相符之「○○面」。

3.市售包装减钠盐应标示事项

(2011年11月7日署授食字第1001303012号及2013年9月10日部授食字第1021350352号修正法律授权依据)

氯化钠含量低于65%之市售包装食盐产品,应以「钾钠盐」或「减钠盐」为产品品名。

4.冬虫夏草菌丝体食品标示相关规定

(2012年2月9日署授食字第1001303885号及2013年9月2日部授食字第1021350319号修正法律授权依据)

1.冬虫夏草菌丝体食品(以下简称本食品)应依下列规定标示:

(1)于产品外包装明显易见处,加注「本产品非中药材冬虫夏草之制品」之醒语;其每一个字字体之长宽,不得小于4公厘。

(2)于产品外包装上明确标示菌株之中文名称及拉丁学名。

(3)本食品于标示或广告时,应完整标示「冬虫夏草菌丝体」七个字,不得仅标示「冬虫夏草」四个字,且该七个字之字体,应大小一致。

2.食品品名标示为「冬虫夏草菌丝体」时,其使用之菌株须为中华被毛孢(Hirsutella sinensis),或分离自冬虫夏草之虫草相关菌株。

3.实施日期:自2014年2月9日生效。

5.宣称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装饮料标示规定

(2013年10月2日部授食字第1021350410号及2014年3月3日部授食字第1031300643号公告修正)

1.本规定适用于产品外包装标示果蔬名称(含品名)或标明果蔬图示(样),且直接供饮用之包装饮料。

2.果蔬汁总含量达百分之十以上者,由二种以上果蔬汁混合而成,且品名标示为果蔬汁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品名揭露全部果蔬名称,其名称应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依序标示。

(2)品名未揭露全部果蔬名称,应于品名或外包装正面处显著标示「综合果(蔬)汁」、「混合果(蔬)汁」或等同意义字样。

3.果蔬汁总含量未达百分之十者,除内容物名称外,不得标示果蔬汁或等同意义字样。

4.未含果蔬汁者,其产品品名含果蔬名称,并应于品名中标示「口味」、「风味」或等同意义字样。

5.实施日期:自2014年7月1日生效。

6.鲜乳保久乳调味乳乳饮品及乳粉品名及标示规定

(2014年2月19日部授食字第1031300193号)

1.鲜乳产品,品名为「鲜乳」、「鲜奶」、「牛/羊乳」、或「牛/羊奶」。

2.保久乳产品,品名为「保久乳」、「牛/羊乳」、或等同意义字样。未以「保久乳」为品名者,应于产品外包装显著处以中文标示「保久乳」字样,且其标示之字体长宽须大于四毫米。

3.调味乳产品,品名为「调味乳」、「牛/羊乳」、或等同意义字样。未以「调味乳」为品名者,应于产品外包装显著处以中文标示「调味乳」字样,且其标示之字体长宽须大于四毫米。

 

4.保久调味乳产品,品名为「保久调味乳」、「牛/羊乳」、或等同意义字样。未以「保久调味乳」为品名者,应于产品外包装显著处以中文标示「保久调味乳」字样,且其标示之字体长宽须大于四毫米。

5.乳饮品产品,品名为「乳饮品」、「牛/羊乳」、或等同意义字样。未以「乳饮品」为品名者,应于产品外包装显著处以中文标示「乳饮品」字样,且其标示之字体长宽须大于四毫米。

6.保久乳饮品产品,品名为「保久乳饮品」、「牛/羊乳」、或等同意义字样。未以「保久乳饮品」为品名者,应于产品外包装显著处以中文标示「保久乳饮品」字样,且其标示之字体长宽须大于四毫米。

7.乳粉产品,品名为「乳粉」或「奶粉」。

8.调制乳粉产品,品名为「调制乳粉」。未以「调制乳粉」为品名者,应于产品外包装显著处以中文标示「调制乳粉」字样,且其标示之字体长宽须大于四毫米。

9.实施日期:自2014年7月1日生效。

(四)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布之品名标示原则:

原则

品名标示原则

全谷产品宣称及标示原则

(2013年4月30日FDA食字第1021301154号函修正)

1.固体产品所含全谷成分占配方总重量百分比注151%注2(含) 以上,始可以全谷产品宣称,若产品中单一谷类占配方总重量百分比51%以上,可以该谷类名称进行产品命名(如:全麦○○、全荞麦○○等)。

2.如产品所含全谷成分未达配方总重量百分比51%(含)以上,不得宣称为全谷产品,仅能以「本产品部分原料使用全谷粉(如:全麦)原料制作」,或「本产品含部分全谷粉(如:全麦面粉)」等方式宣称。

3.如产品欲宣称为全谷原料粉,则内容物(原料)须100%为全谷,始可宣称为全谷原料粉注3

注1:固体全谷制品占配方总重量百分比计算方式如下:

(全谷成分干基重量/配方干基总重量) x 100 %

干基重即扣除原料中水分后之重量,如:100公克牛奶中平均有90公克为水分,则干基重为100-90=10(公克)。

注2:百分比计算方式至小数点下1位,并依CNS 2925「规定极限值之有效位数指示法」所规定修整至整数。因此,如全谷含量占配方总重量百分比为50.4%,则视为50%;如占配方总重量百分比为50.5%,则视为50%;占配方总重量百分比为50.6%,则视为51%。

注3:所谓全谷原料粉,系指内容物皆由全谷原料组成,且未含有其他食品原料或添加物。如:全麦面粉、全大麦粉、全荞麦粉、全玉米粉、糙米粉、紫米粉、红糯米粉、糙薏苡仁粉等。

(五)一般食品之品名标示原则:

类别

说明

举例

1.以所含原料作为食品品名者

食品品名以该食品所含原料成分命名,且可被民众接受,不致造成误解。

(1)「牛肉干」食品原料含有牛肉,并以「牛肉干」为品名。

(2)「鲍鱼」食品原料含有真正鲍鱼,非仅含鲍鱼之调味汁或抽出物(检验无法检出鲍鱼之DNA),并以「鲍鱼」为品名(2011年1月17日FDA食字第1001300123号)。

(3)「地瓜粉」食品以地瓜(地瓜)磨粉制得,并以「地瓜粉」为品名(2010年7月26日FDA食字第0991302303号)。

(4)「无花果」食品以无花果制得,并以「无花果」为品名(2009年3月11日卫署食字第0980006247号)。

2.以原料之品种作为食品品名者

食品品名以该食品原料之品种命名,且可被民众接受,不致造成误解。

「和牛」由于其血统及饲养方式与其他国家品种的牛只有别,形成和牛独特的味道与质感;业者应提供品种与产地来源证明备查。

3.以可食部位通用名称作为食品品名者

食品品名以该食品原料之可食部位的通用名称命名,且可被民众接受,不致造成误解。

「松阪猪」为猪颈肉之通称,其油花分布与「松阪牛」相似而得名。


4.以产地名称作为食品品名者

食品品名因该产地之原料或制程等独特性,以产地来源命名,且可被民众接受,不致造成误解。

「万峦猪脚」为参考屏东县万峦乡猪脚之特殊制程而命名为「万峦猪脚」。

5.品名约定俗成或国际通用直译名称

品名为约定俗成,且民众了解该食品不可能含有品名所提及之原料;或为国际间通用而直接翻译成中文之品名,且可被民众接受,不致造成误解。

(1)「太阳饼」不含有「太阳」,因外观约定俗成命名为「太阳饼」。 

(2)「牛舌饼」不含有「牛舌」,因外观约定俗成命名为「牛舌饼」。

(3)「松露巧克力」不含有「松露」,因外观约定俗成命名为「松露巧克力」。

(4)「温泉蛋」不含有「温泉」,因形容蛋黄、蛋白凝固状态,约定俗成命名为「温泉蛋」。

(5)「凤梨酥」虽其内容物为冬瓜馅,因约定俗成命名为「凤梨酥」。

(6)「巧克力」为国际通用直接翻译成中文「巧克力」。

(7)「热狗」为国际通用直接翻译成中文「热狗」。

(六)特定食品之品名标示原则:

类别

说明

举例

1.以微生物及其来源制取之原料为食品品名者

1.微生物及其来源制取之原料,得以通用名称或群族名称为品名,例如:酵母菌及乳酸菌等。

2.「乳酸菌」系泛指能利用醣类发酵后产出乳酸之细菌,包括比菲德氏菌、乳酸杆菌、链球菌等。

「酵母菌」食品,原料含有酵母菌(啤酒酵母Saccharomyces cerevisiae)、乳化剂(脂肪酸甘油脂)、抗氧化剂(维生素C),品名得标示为「啤酒酵母粉」、「酵母粉」或等同意义字样。

2.以可供食品使用之菇蕈类原料为食品品名者

1.可供食品使用之菇蕈类子实体原料,得以通用名称或群族名称为品名,例如:灵芝、樟芝。

2.「灵芝」系泛指为灵芝(Granoderma)属之菇蕈类,包括树舌灵芝、紫芝、鹿角灵芝、灵芝(赤芝)及松杉灵芝等。

3.如系添加菇蕈类菌丝体原料,则应完整标示「○○菌丝体」字样,且字体大小应一致,不得仅标示其通用名称或群族名称为品名。

(1)「灵芝」食品,原料含有鹿角灵芝子实体,品名得标示为「鹿角灵芝」、「灵芝」或等同意义字样。

(2)「灵芝菌丝体」食品,原料含有灵芝(赤芝)菌丝体,品名得标示为「灵芝菌丝体」、「赤芝菌丝体」或等同意义字样。

3.以可供食品使用之中药材为食品品名者

1.食品中添加可供食品使用之中药材,并以其所含原料中药材名称标示于品名时,该中药材名称应符合行政院卫生署中医药委员会规定。

2.如其食品品名涉及中药固有成方及其加、减方名称,其食品内容物须确实含有该成方之中药材,且并含有其他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或食品添加物(如:营养添加剂),且食品中成方比例不得与中药成方相同,始得以中药固有成方及其加、减方名称作为食品品名;惟其品名不得单以近似台湾中药固有成方及其加、减方直接宣称,且整体表现不得易使消费者误解为中药品。

食品内容物含有熟地黄、白芍、当归、川芎、草莓、铁(营养添加剂)等其他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物调制成,其中使用之中药材与中药固有成方「四物汤」比例不同,则该食品品名得标示为「草莓四物饮」、「含铁四物饮」或「○○四物饮」等。

(七)其他之食品品名标示原则:

类别

说明

举例

1.食品内容物(原料)及其成分并同列示为食品品名者

食品得以内容物中原料之纯化成分名称为品名,惟其纯化成分须符合行政院卫生署公告之「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之规定或核属为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如食品内容物非直接添加原料之纯化成分者,或未达公告之食品添加物规格标准,应属食品原料萃取物中成分,不得直接宣称该纯化成分名称为品名,仅得以其原料名称及纯化成分名称并同列示之方式为品名。

(1)         DHA非属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物,而系原料鱼油中一种成分,则品名不得直接宣称DHA,惟可以「鱼油DHA」或等同意义字样等并列方式标示之。

(2)食品中添加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第8类营养添加剂相关规定之「叶黄素」,则品名得以宣称「叶黄素」;惟如仅添加金盏花萃取物原料,并非含纯化「叶黄素」者,品名得以「金盏花萃取物(含叶黄素)」或等同意义字样标示之。

食品之英文品名标示方式

输入食品之英文品名,如使用原厂提供者,不致造成消费者误解或未涉及医疗效能者,仍得以沿用其英文品名;且中文品名亦须符合食品卫生管理法相关规定。

(1)产品使用原文品名「SOY BEAN EXTRACT TABLET」翻译成中文品名「大豆萃取锭」,不致造成误解,且未涉及医疗效能者,仍得以沿用其英文品名。

(2)产品使用原文品名「SLIM TABLET」,涉及改变身体外观意象,自不得沿用其英文品名,且中文品名亦不得直接翻译为「瘦体锭」。


 



日期:2016-08-30
 
地区: 台湾
标签: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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