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总局2016年第3号公告中涉及泰山区康宝牛羊肉店销售的1批次羊腿肉中土霉素超标,抽样单编号GC1500150950;涉及聊城市东昌府区学印肉食店1批次牛腱子水分超标,抽样单编号GC1500151459;涉及聊城市东昌府区伊斯兰清真牛肉店销售的1批次牛腿水分超标,抽样单编号GC1500151460;涉及聊城市东昌府区振忠牛羊肉店销售的1批次牛腱子水分超标,抽样单编号GC1500151461;2016年第49号公告中涉及潍坊振华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1批次绵柔20蓝色之海酒酒精度不合格,抽样编号GC1500315721。山东省局组织有关市局对相关产品进行了核查,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泰山区康宝牛羊肉店羊腿肉核查处置情况
2015年11月12日,泰山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该店负责人于2015年9月16日进货15公斤,收到报告时该批次不合格羊肉已经销售完毕。泰山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已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经泰山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与该店负责人共同分析认为羊肉中土霉素超标的原因为,该店经销的羊腿肉均在散户集中收购,货源比较分散,散户在饲养过程中可能存在超量使用土霉素或未严格执行休药期,导致残留超标。目前,该店已经完善了食品质量安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专人负责食品安全和监督,健全了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实行定点采购,对无法提供检验检疫证明的一律不予购进。
二、聊城市东昌府区学印肉食店牛腱子核查处置情况
东昌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经核查,聊城市东昌府区学印肉食店于2015年9月22日购进牛腱子肉3公斤,收到检测报告时已全部售出。东昌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店进行了行政处罚。
东昌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调查,认为该经营者在购进上述牛腱子肉后没有添加水。
三、聊城市东昌府区伊斯兰清真牛肉店牛腿肉核查处置情况
东昌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经核查,聊城市东昌府区伊斯兰清真牛肉店于2015年9月22日购进牛腿肉3公斤,收到检测报告时已全部销售完毕。东昌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店进行了行政处罚。
东昌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调查,认为该经营者在购进上述牛腱子肉后没有添加水。
四、聊城市东昌府区振忠牛羊肉店
东昌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经核查,聊城市东昌府区伊斯兰清真牛肉店于2015年9月22日购进牛腿肉3公斤,收到检测报告时全部销售完毕。东昌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店进行了行政处罚。
东昌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调查,认为该经营者在购进上述牛腱子肉后没有添加水。
五、潍坊振华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绵柔20蓝色之海酒核查处置情况
2016年1月25日,潍坊局收到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在该超市内未发现抽检同批次的不合格的绵柔20蓝色之海酒。
经调查,该超市在2015年12月31日从供货商威海市铭澜贸易有限公司购进绵柔20蓝色之海酒60瓶,在2016年1月19日收到供应商以及厂方下架召回通知时已销售10瓶,接到通知后,于2016年1月20日将该批次的剩余库存50瓶全部下架并退回供货商威海市铭澜贸易有限公司。
潍坊振华百货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向潍坊局递交了相关材料,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证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对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不知情。潍坊局对依法对潍坊振华百货有限公司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特此公告。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8月25日
日期:2016-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