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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修订发布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作业要点

   2016-08-13 厦门WTO工作站593
核心提示:2016年8月11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发布FDA北字第1052002283号令,修正输入食品查验作业要点,并更名为食品及相关
    2016年8月11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发布FDA北字第1052002283号令,修正“输入食品查验作业要点”,并更名为“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作业要点”,并自即日生效。 
    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作业要点修正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一、“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以下简称查验机关)为提升食品及相关产品(以下简称产品)输入查验效率,并使查验作业一致,特订定本作业要点(以下简称本要点)。
 
    二、本要点查验的范围,指经“卫生福利部”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三十条公告,应向查验机关申请输入查验的产品。
 
    第二章 受理查验作业
 
    三、输入食品容器或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并成一批办理查验:
 
    (一) 瓷制餐具及厨具:进口报单及产品分类号列(分壶【杯】、盘、碗、碟及其他五大类)相同,且容器或器具与食品接触面的釉彩颜色相同。
 
    (二) 塑料制容器或器具:进口报单、货品分类号列、产品名称、材质及与食品接触面颜色相同。
 
    四、散装货轮装运的同船次大宗谷物,查验作业如下:
 
    (一) 同货品分类号列、同品名,且无法区隔分开抽样者,相关报验义务人均申请查验后,并成一批核判查验方式。产品分二处以上港埠申请查验者,查验方式以较严格的方式执行。
 
    (二) 须临场查核及抽样检验者,应再检附海关舱单及船舱图。
 
    (三) 临场查核及抽样检验由第一卸货港埠查验机关执行,查验结果适用并成一批核判查验方式的产品。
 
    (四) 检验不符合规定但已先行卸存于谷仓且无法区隔者,该谷仓内的产品视为不符合规定。
 
    第三章 临场查核及抽样检验
 
    五、查验机关执行临场查核及抽样检验时,应会同报验义务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办理;查验人员完成抽样后,即请报验义务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于取样凭单签署。
 
    六、查验机关执行临场查核及抽样检验,应依食品及相关产品开验数及抽样数量表办理,并依边境查验自动化管理信息系统的抽中项次执行抽样,惟查验人员发现同一批申请查验的其他项次产品有卫生安全疑虑时,经报请港埠办事处主管后可加抽或改抽其他项次产品。
 
    第四章 查验结果
 
    七、输入产品查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判定作业如下:
 
    (一) 并成一批申请查验的活、生鲜或冷藏水产品,查验结果不符合规定者,与抽中项次的相同产品均判定不符合。
 
    (二) 活、生鲜或冷藏水产品以外产品,查验结果不符合规定者,同批产品全数判定不符合。
 
    第五章 具结先行放行
 
    八、输入产品办理具结先行放行的作业如下:
 
    (一) 并成一批申请查验的活、生鲜或冷藏水产品,与抽中项次的相同产品均以具结先行放行处理。
 
    (二) 活、生鲜或冷藏水产品以外产品,同批产品全数以具结先行放行处理。
 
    (三) 具结先行放行产品的存置地点,以二处为限。但经查验机关审查认有需要者,不在此限。
 
    (四) 活体水产品需经复养者,报验义务人申请具结先行放行时应同时检附复养地点的平面图。
 
    九、经同意具结先行放行的产品,申请理由为检验时间超过五日、产品容易腐败或变质、经查验机关认为有必要者,查验机关应通知存置地点的地方卫生机关查核产品存置保管情形。
 
    十、具结先行放行产品经检验不符合规定者,查验机关应通知报验义务人所在地及产品存置地的地方卫生机关。
 
    第六章 输入时免贴中文标示
 
    十一、食品、食品添加物及食品用洗洁剂具下列情形之一者,查验机关可免查核中文标示:
 
    (一) 台湾货复运进口。
 
    (二) 民众个人自用。
 
    (三) 报验义务人申报产品于输入后需再经改装、分装或其他加工程序。
 
    十二、依前点第三款申报产品于输入后需再经改装、分装或其他加工程序者,经查获产品输入后的使用情形与申报内容不符者,以申报不实办理。
 
    食品及相关产品开验数及抽样数量表
 
 

开验数

一、货柜装运者,开柜数如下:

1、小麦、大麦、玉米、米、高梁及黄豆:三十柜以下开一柜,每增加三十柜加开一柜,不足三十柜者以三十柜计。

2、小麦、大麦、玉米、米、高梁及黄豆以外产品:十柜以下开一柜,每增加十柜加开一柜,不足十柜者以十柜计。

二、查验产品开件数如下:

总件数

开件数

一件至三○件

一件

三一件至六○件

二件

六一件至一○○件

三件

一○一件至五○○件

四件

五○一件至一○○○件

五件

一○○一件至一五○○件

六件

一五○一件至二○○○件

七件

二○○一件至二五○○件

八件

二五○一件至三○○○件

九件

三○○一件至三五○○件

十件

三五○一件以上

十五件

 

三、散装货轮装运的大宗谷物,每舱均开验,并于各角落(边)抽样四点。

四、无包装整柜装运的大宗谷物,开验时随机抽样四点,必要时可增加抽样点。

五、查验人员认有卫生安全疑虑或必要时,经报港埠办事处主管后可酌量增加。

抽样数量

一、各类产品抽样数量如下,并可视检验项目需要酌量增加:

1、散装货轮及无包装整柜装运的大宗谷物、散装油脂:二公斤。

2、固态食品:六百公克,固液混合或液态食品:一公斤。

3、食品添加物:五百公克。

4、免洗筷:一百双。

5、瓷制餐具及厨具:二件。

6、塑料容器:二十件。

7、食品卫生标准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二、输入产品符合下列情形,报验义务人可要求减量抽样:

1、食品及食品添加物:重量于十公斤以下,或每公斤价值新台币一仟元以上(以完税价格计)。

2、食品及食品添加物以外产品:件数为前点抽样数量五倍以下,或每件价值新台币一仟元以上(以完税价格计)。

三、检验微生物者,抽样最小完整包装。




日期:2016-08-13
 
地区: 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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