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食药署”消息,8月11日台湾食药署发布通告,修订《输入食品查验作业要点》并将名称修订为《食品及相关食品输入查验作业要点》。
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作业要点
第一章 总则
一、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以下简称查验机关)为提升食品及相关产品(以下简称产品)输入查验效率,并使查验作业一致,特订定本作业要点(以下简称本要点)。
二、本要点查验之范围,指经卫生福利部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三十条公告,应向查验机关申请输入查验之产品。
第二章 受理查验作业
三、输入食品容器或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并成一批办理
查验:
(一)瓷制餐具及厨具:进口报单及产品分类号列(分壶【杯】、盘、碗、碟及其他五大类)相同,且容器或器具与食品接触面之釉彩颜色相同。
(二)塑胶制容器或器具:进口报单、货品分类号列、产品名称、材质及与食品接触面颜色相同。
四、散装货轮装运之同船次大宗谷物,查验作业如下:
(一)同货品分类号列、同品名,且无法区隔分开抽样者,相关报验义务人均申请查验後,并成一批核判查验方式。产品分二处以上港埠申请查验者,查验方式以较严格之方式执 行。
(二)须临场查核及抽样检验者,应再检附海关舱单及船舱图。
(三)临场查核及抽样检验由第一卸货港埠查验机关执行,查验 结果适用并成一批核判查验方式之产品。
(四)检验不符合规定但已先行卸存于谷仓且无法区隔者,该谷仓内之产品视为不符合规定。
第三章 临场查核及抽样检验
五、查验机关执行临场查核及抽样检验时,应会同报验义务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办理;查验人员完成抽样后,即请报验义务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于取样凭单签署。
六、查验机关执行临场查核及抽样检验,应依食品及相关产品开验数及抽样数量表办理,并依边境查验自动化管理资讯系统
之抽中项次执行抽样,惟查验人员发现同一批申请查验之其他项次产品有卫生安全疑虑时,经报请港埠办事处主管后得加抽或改抽其他项次产品。
第四章 查验结果
七、输入产品查验结果不符合规定之判定作业如下:
(一)并成一批申请查验之活、生鲜或冷藏水产品,查验结果不符合规定者,与抽中项次之相同产品均判定不符合。
(二)活、生鲜或冷藏水产品以外产品,查验结果不符合规定者,同批产品全数判定不符合。
第五章 具结先行放行
八、输入产品办理具结先行放行之作业如下:
(一)并成一批申请查验之活、生鲜或冷藏水产品,与抽中项次之相同产品均以具结先行放行处理。
(二)活、生鲜或冷藏水产品以外产品,同批产品全数以具结先行放行处理。
(三)具结先行放行产品之存置地点,以二处为限。但经查验机关审查认有需要者,不在此限。
(四)活体水产品需经复养者,报验义务人申请具结先行放行时应同时检附复养地点之平面图。
九、经同意具结先行放行之产品,申请理由为检验时间超过五日、产品容易腐败或变质、经查验机关认为有必要者,查验机关应通知存置地点之地方卫生机关查核产品存置保管情形。
十、具结先行放行产品经检验不符合规定者,查验机关应通知报验义务人所在地及产品存置地之地方卫生机关。
第六章 输入时免贴中文标示
十一、食品、食品添加物及食品用洗洁剂具下列情形之一者,查验机关得免查核中文标示:
(一) 国货复运进口。
(二) 民众个人自用。
(三) 报验义务人申报产品于输入后需再经改装、分装或其他加工程序。
十二、依前点第三款申报产品于输入后需再经改装、分装或其他加工程序者,经查获产品输入后之使用情形与申报内容不符者,以申报不实办理。
详见附件: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作業要點.pdf
日期:2016-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