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据国家食药监总局消息,国家食药监总局在其官网上发布《食药总局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6年第115号)》。
通告显示,总局共抽检肉及肉制品样品98批次,覆盖9个生产省份的33家企业,不合格样品2批次,占2.0%。
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熟肉制品卫生标准》(GB 2726-2005)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抽检项目包括铅、铬、砷等重金属,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等禁用兽药,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等食品添加剂和微生物指标等54个指标。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高新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陕西宴友思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宴友思精品猪蹄,莱克多巴胺检出值分别为4.3μg/kg、1.1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莱克多巴胺是一种人工合成的β-肾上腺受体激动剂(俗称β-兴奋剂)类化合物,是由美国制药公司研究出的毒性小、代谢快的克伦特罗替代品,属于第二代瘦肉精。因其具有调节蛋白质合成的作用,国外也称为蛋白质再分配剂(Repartitioner),在临床上主要用于治疗支气管哮喘、充血性心力衰竭症和肌肉萎缩症等。
莱克多巴胺的毒性远低于具有相同功能的其它瘦肉精添加物。常规剂量的瘦肉精类药物可在机体内被代谢并排出体外,不会对机体造成伤害,但过量摄入莱克多巴胺,人体会出现不同程度的中毒反应,其症状与动物中毒症状相似,表现为肌肉震颤、四肢麻痹、心动过速、心律失常、腹痛、肌肉疼痛、恶心眩晕等症状,重者可引发高血压、心脏病甚至死亡。
我国禁止生产、销售和在动物养殖中使用莱克多巴胺。2002年,农业部、原卫生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禁止莱克多巴胺在动物养殖中的使用。2011年12月5日,工信部、农业部、商务部、原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六部委发布联合公告(2011年第41号),要求即日起在我国境内禁止生产和销售莱克多巴胺。
日期:201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