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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

   2016-07-19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药监局720
核心提示: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局机关各相关处室:  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局机关各相关处室:
 
  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6〕63号)精神,为确保不合格食品控制到位、源头追溯到位、原因排查到位、行政处罚到位、整改落实到位,现就进一步加强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核查处置工作的认识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完成率、信息公开率、督办办结率,是2016年国家总局对各地方局年终食品安全考核的重要指标。其中,国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完成率,已列为2016年我区设区市绩效考评指标。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将核查处置工作作为监管工作的核心任务之一,一把手亲自过问,分管领导直接抓,牵头部门主动协调,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稽查和科评等部门各负其责,确保按质按量按时完成2016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任务。
 
  二、进一步加强核查处置工作组织领导
 
  为促进全区食品抽检核查处置工作规范、高效、有序开展,自治区局设立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秘书组,秘书组设在自治区食品药品稽查局,由督查考评、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稽查和科评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主要承担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现场督办和指导工作。秘书组组长由稽查局副局长温志梅同志担任,副组长由督查考评处调研员刘铁辉同志担任,组员为食品生产监管处周艳英、食品流通监管处莫志强、食品餐饮监管处覃炎安、稽查局陈俊学、蓝憬、科技标准与监测评价处唐文。
 
  三、依法依规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6〕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有关工作的通知》(桂食药监办〔201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流程(试行)的通知》(桂食药办稽〔2016〕1号)等文件要求,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依规做好核查处置工作。
 
  四、妥善处理核查处置中面临的相关问题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监督抽检附有电子签章的检验报告,与纸质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第一时间登录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收并打印,5个工作日内送达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并启动核查处置,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有权依法提出复检申请。检验样品标示的生产企业,对抽检样品信息真实性有异议的(以下简称真实性异议),生产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做好必要的指导服务工作,指导企业按规定程序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陈述。逾期未提出复检申请或者真实性异议的,食品经营者和标示生产企业应对该不合格食品的真实性和检验结论负责。
 
  (二)送达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并启动核查处置时,应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控制产品的措施,并督促生产经营者依法召回不合格食品,排查原因。同时,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确定同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数量,为进一步调查处理固定证据。
 
  (三)在经营环节抽样的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应首先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经营者进行调查,若经营者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同时符合“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等三个条件的,可以对其免予处罚,但应当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同时还应查清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质量问题是否由生产环节引起,从而对生产者依法处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对生产不合格食品、经营不合格食品两个不同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不违反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一事不二罚”的行政处罚原则。
 
  (四)对食品经营者在经营环节引起的食品质量问题、无法提供产品真实来源或者标示生产企业提出真实性异议被核实的,应当由经营者负责召回不合格食品,同时对其经营不合格食品、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等行为依法查处。
 
  (五)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开展核查处置等监督检查工作的,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及时录入、报送、公布核查处置信息
 
  (一)对国家和自治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启动核查处置之日和核查处置完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分别填报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管理系统。
 
  (二)对列入国家总局不合格食品《通告》的国家总局组织抽检不合格食品(抽检编号以GC1600开头),应在《通告》规定的时限内提前10个工作日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稽查局报送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与核查处置情况(包括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产品控制情况、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以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布的网址链接,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稽查局严格审核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国家总局。发现没有依法核查处置或处置不到位的,将责令重新进行核查处置并督办。自治区局将在本局网站公布核查处置情况。
 
  (三)对中央转移地方任务抽检不合格食品(抽检编号以GC1645开头),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每月3日前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稽查局报送《中央转移地方任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统计表(生产环节)、(经营环节)》以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布的网址链接,由自治区局严格审核后于每月10日前报送国家总局。
 
  (四)对国家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包括国家总局组织抽检和中央转移地方任务抽检)的核查处置情况,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核查处置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包括产品控制、问题原因、行政处罚、整改措施等基本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联系人及电话:蓝憬、陈俊学;0771-5872696。
 
  附件: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6〕6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7月18日



日期:2016-07-19
 
地区: 广西
行业: 食品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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