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16年1月12日,总局在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7批次抽检不合格牛羊肉的通告,其中涉及宁夏3个批次,一是在宁夏物美超市有限公司银川共享春天店抽取的普通鲜牛肉1份,标示生产企业为宁夏涝河桥清真肉食品有限公司,检出“地塞米松”超标,实测值6.70ug/kg(标准值≤0.75 ug/kg);二是在银川市兴庆区马波牛羊肉店抽取鲜牛肉样品1份,标示来源于吴忠涝河桥屠宰场,检出“地塞米松”超标,实测值1.45ug/kg(标准值≤0.75 ug/kg);三是在银川市兴庆区中莹牧业肉食品经营部抽取羊后腿肉1份,标示生产企业为宁夏中莹牧业有限公司,检出“恩诺沙星”、“磺胺”和“林可霉素”超标,“恩诺沙星”实测值5782ug/kg(标准值≤100 ug/kg),“磺胺”实测值987 ug/kg(标准值≤100 ug/kg),“林可霉素”实测值152 ug/kg(标准值≤100 ug/kg)。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15年10月28日宁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第一时间向银川市市场监管局下发核查处置通知单并邮寄检验报告,启动核查处置,银川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报告后,立即开展相关调查处理工作。
经调查,宁夏涝河桥清肉食品有限公司、吴忠市涝河桥屠宰场,两个企业驻地均在宁夏吴忠市利通区郭家桥乡涝河桥,法定代表人同属周学河,为一套人员和经营场所,两块牌子。公司持有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屠宰许可证。许可生产范围是速冻食品生产,屠宰许可范围是承担吴忠市及周边牛羊等活畜代宰。吴忠市利通区农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派专人负责该企业生鲜肉的检疫工作,向出场肉品签发检疫证。
本次涉及到宁夏物美超市公司共享春天店、银川市兴庆区马波牛羊肉店和中莹牧业肉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牛羊肉均系养殖户在该屠宰场进点代宰。虽在利通区农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中标示的生产者为“宁夏涝河桥清真肉食品有限公司”,但不是涝河桥清真肉食品公司的产品,属于错误标示,故责令改正错误标示。
此次国家食药总局通报的不合格牛羊肉为食用农产品,系养殖单位(户)在养殖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兽药导致的牛羊肉兽药残留超标。经走访加工企业以及动物检疫站相关工作人员,认为造成地塞米松、恩诺沙星、磺胺和林可霉素超标的原因有:一是患有乳房炎的奶牛,使用了地塞米松等药物进行治疗,奶牛的休药期一般为7-15天,由于安全休药期未到,就对奶牛进行了屠宰、销售;二是部分养殖户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防止所养殖的牛羊生病,在饲料中随意加入抗生素,造成大量的药物残留在动物体内。
银川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执法人员,于2015年11月4日对涉事企业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宁夏物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共享春天店于2015年9月15日采购该批次不合格普通牛肉为24kg,销售单价为52.85元/kg,扣点为1个点,2015年9月17日退货牛肉为9公斤,采样为1.128公斤,销售为13.872公斤,货值金额为733.14元,利润为73.314元;兴庆区马波牛羊肉店当天抽检的批次为20150918牛肉共购进49kg,购进价格为40.00元/kg,销售单价为44元/kg,上述批次产品均已售完,货值金额2156.00元,共计违法所得198.00元;银川市兴庆区中莹牧业肉食品经营部于2015年7月16日采购该批次不合格羊后腿肉28kg,销售单价为44元/kg,销售了2.5kg,货值金额为1232元,利润为110元,剩余肉类被公司发放给员工自用,该店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上述三家企业因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分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5073.31元、5198元、5110元的处罚。
按照《食品安全法》、《宁夏牛羊肉屠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农牧部门负责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畜禽防疫、检疫、屠宰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入市后的监督管理。从此次不合格肉品的经营情况来看,在流通环节入市销售的牛羊肉均有肉品检疫检验证明,超标兽药残留属养殖环节用药不规范所致,并非流通环节监管缺失造成。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7月12日
日期:201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