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51301086号公告,预告订定“市售包装奶精产品之品名标示规定”,60天内接收公众意见和建议。
该规定预定于2017年7月1日生效,规定内容为:市售包装产品品名标示宣称为“奶精”,其内容物不含乳者,应于品名之后明显加注“不含乳(奶)”;乳含量未达百分之五十者,应加注“非乳(奶)为主”,且其字体应与品名字体大小一致。
日期:2016-07-06
2016年7月1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51301086号公告,预告订定“市售包装奶精产品之品名标示规定”,60天内接收公众意见和建议。
该规定预定于2017年7月1日生效,规定内容为:市售包装产品品名标示宣称为“奶精”,其内容物不含乳者,应于品名之后明显加注“不含乳(奶)”;乳含量未达百分之五十者,应加注“非乳(奶)为主”,且其字体应与品名字体大小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