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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出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2016-06-28 辽宁省人民政府网377
核心提示:为鼓励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为鼓励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日前《盘锦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出台并正式实施。
 
  《办法》对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奖励程序和监督管理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并根据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6%给予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给予奖励,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给予奖励,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可视情况给予200~1000元的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2万元。同时,该《办法》规定,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专款专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相关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 予以相应物质或精神奖励。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奖励的告知、受理、评定和发放等工作。



日期:2016-06-28
 
地区: 辽宁 盘锦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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