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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总局:婴儿配方食品的消费提示

   2016-06-22 国家食药监总局980
核心提示:婴儿配方食品是指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和(或)以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成分,仅用
婴儿配方食品是指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和(或)以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成分,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分为婴儿(0~6个月)配方食品和较大婴儿(6~12个月)配方食品。
 
  一、母乳与婴儿配方食品
 
  母乳是6个月内婴儿最理想的食物。母乳中不仅含有婴儿生长发育所需的全部营养成分,还含有丰富的免疫物质。母乳喂养有利于婴儿的正常生长发育和身心健康,也有利于预防感染性疾病和成年期慢性病的发生。因此,应积极倡导和支持母乳喂养。
 
  当婴儿母亲的健康状况或工作条件所限,不能提供充分的母乳喂养,母乳不能保证婴儿个体正常生长发育的需求时,需选用或补充婴儿配方食品,以满足不同月龄婴儿的营养需求。
 
  二、婴儿配方粉的家庭配制
 
  婴儿配方粉有可能被环境中的沙门氏菌和阪崎肠杆菌污染,给婴儿健康带来潜在疾病风险。应注意婴儿配方粉冲调、配制的操作细节:
 
  1、注意卫生。喂养人员、亲人,应保持自身健康状态和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接触婴儿食具前应彻底洗手。用于喂养婴儿和配制配方粉的杯、瓶、勺等,使用前应彻底清洗、煮沸消毒15~20分钟(杀灭致病菌)。
 
  2、注意水温。为防止烫伤婴儿,将略微冷却的适量开水(水在沸腾后放置时间不超过30分钟,水温不要低于70℃)倒入清洁消毒的奶杯或奶瓶。不可用沸水直接冲调婴儿配方粉,避免损失其中的营养成分。
 
  3、注意配量。婴儿配方粉最好每次喂食前冲调(按产品标签提示向水中加入一定推荐量的配方粉),喂多少,配多少。特别是夏季,尽可能不过量配制,如确有剩余,须冷却后冰箱冷藏。存放24小时内的冲调液体,喂食前需重新温热(带瓶置热水中加温,不超过15分钟)。为确保喂养液均衡加热,应不时摇动加盖的瓶或罐。
 
  4、避免使用微波炉加热冲调好的喂养液,不均匀加热会产生“热点”,烫伤婴儿口腔。
 
  5、夏季,家庭外出时,新鲜配制的喂养液一定要冷却后冷藏储存,临出门时从冰箱取出,放入含冰块的冷却袋或车载冰箱装置。到达目的地后,需重新放入冰箱,但最长不能超过配制后24小时。
 
  6、冰箱放置时间超过24小时的配制液要倒掉,不可喂食婴儿。如果重新加热的喂养液在2小时内没有喂完,也不要继续留存,应立即全部倒掉,确保婴儿的食用安全。



日期:2016-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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