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8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 1051300426 号令,修正发布“食品及其相关产品追溯追踪系统管理办法”第 1、4~6、8 条条文。如下:
第 1 条 本办法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订定。
第 4 条 食品业者从事食品及其相关产品制造、加工、调配业务时建立的追溯追踪系统,至少应包含下列各管理项目:
一、原材料信息:
(一)原材料供货商的名称、食品业者登录字号、地址、联络人及联络电话。
(二)原材料名称。
(三)净重、容量、数量或度量。
(四)批号。
(五)有效日期、制造日期,或其他可辨识该原材料来源的日期或信息。
(六)收货日期。
(七)原料原产地(国)信息。
二、产品信息:
(一)产品名称。
(二)主副原料。
(三)食品添加物。
(四)包装容器。
(五)储运条件。
(六)制造厂商。
(七)境内负责厂商的名称、食品业者登录字号、地址、联络人及联络电话。
(八)净重、容量、数量或度量。
(九)有效日期及制造日期。
三、标记识别:包含产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上任何可供辨识的独特记号、批号、文字、图像等。
四、产品流向信息:
(一)产品运送的物流业者其名称、食品业者登录字号、地址、联络人及联络电话。
(二)非属自然人的直接产品买受者的名称、地址、联络人及联络电话;其为食品业者,并应包含食品业者登录字号。
(三)产品名称。
(四)净重、容量、数量或度量。
(五)批号。
(六)有效日期或制造日期。
(七)交货日期。
五、其他具有效串联产品来源及流向的必要性内部追溯追踪管理信息或纪录。
前项第一款第一目、第二款第七目及第四款第一目、第二目的食品业者登录字号,指该业者属“中央”主管机关公告应申请登录始得营业者,应留存该业者的食品业者登录字号的信息。
第一项第一款第七目的原料原产地(国)信息,其原料属“中央”主管机关公告应标示原料原产地者,须留存原料原产地(国)信息。
第一项第二款第六目制造厂商与第七目境内负责厂商,若为相同者可择一记录。
第 5 条 食品业者从事食品及其相关产品输入业务时建立的追溯追踪系统,至少应包含下列各管理项目:
一、产品信息:
(一)产品中、英(外)文名称。
(二)主副原料。
(三)食品添加物。
(四)包装容器。
(五)储运条件。
(六)报验义务人名称的统一编号、食品业者登录字号。
(七)境外出口厂商及制造(屠宰或产品境外负责)厂商的名称或代号、地址、联络人及联络电话。
(八)净重、容量、数量或度量。
(九)批号。
(十)有效日期、制造日期,或其他可辨识该产品来源的日期或信息。
(十一)海关放行日期。
(十二)输入食品查验机关核发的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申请书号码。
(十三)原料原产地(国)信息。
二、标记识别:包含产品上任何可供辨识的独特记号、批号、文字、图像等。
三、产品流向信息:
(一)产品运送的物流业者其名称、食品业者登录字号、地址、联络人及联络电话。
(二)非属自然人的直接产品买受者的名称、地址、联络人及联络电话;其为食品业者,并应包含食品业者登录字号。
(三)产品名称。
(四)净重、容量、数量或度量。
(五)批号。
(六)有效日期、制造日期,或其他可辨识该产品来源及流向的日期或资讯。
(七)交货日期。
四、其他具有效串联产品来源及流向的必要性内部追溯追踪管理信息或纪录。
前项第一款第六目及第三款第一目、第二目的食品业者登录字号,指该业者属“中央”主管机关公告应申请登录始得营业者,应留存该业者的食品业者登录字号的信息。
第一项第一款第十三目的原料原产地(国)信息,其产品的原料属“中央”主管机关公告应标示原料原产地者,须留存原料原产地(国)信息。
第 6 条 食品业者从事食品及其相关产品贩卖、输出业务时建立的追溯追踪系统,至少应包含下列各管理项目:
一、产品信息:
(一)产品供货商的名称、食品业者登录字号、地址、联络人及联络电话。
(二)产品名称。
(三)净重、容量、数量或度量。
(四)批号。
(五)有效日期、制造日期,或其他可辨识该产品来源的日期或信息。
(六)收货日期。
(七)原料原产地(国)信息。
二、标记识别:产品上任何可供辨识的独特记号、批号、文字、图像等。
三、产品流向信息:
(一)产品运送的物流业者其名称、食品业者登录字号、地址、联络人及联络电话。
(二)非属自然人的直接产品买受者的名称、地址、联络人及联络电话;其为食品业者,并应包含食品业者登录字号。
(三)产品名称。
(四)净重、容量、数量或度量。
(五)批号。
(六)有效日期、制造日期,或其他可辨识该产品来源及流向的日期或资讯。
(七)交货日期。
四、其他具有效串联产品来源及流向的必要性内部追溯追踪管理信息或纪录。
前项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三款第一目、第二目的食品业者登录字号,指该业者属“中央”主管机关公告应申请登录始得营业者,应留存该业者的食品业者登录字号的信息。
第一项第一款第七目的原料原产地(国)信息,其产品的原料属“中央”主管机关公告应标示原料原产地者,须留存原料原产地(国)信息。
第 8 条 食品业者对第四条至第六条管理项目,应详实记录。
食品业者应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完整保存食品追溯追踪凭证、文件等纪录至少五年。
修正总说明详见:http://www.xmtbt-sps.gov.cn/download.asp?id=8659
更新“应建立食品追溯追踪系统之食品业者”QA问答集“应实施追溯追踪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输入业者范围”说明详见:http://www.xmtbt-sps.gov.cn/download.asp?id=8661
日期:2016-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