沸沸扬扬的“农夫山泉饮料抽检事件”最终以《“农夫山泉事件”13人被问责 海口工商局副局长辞职》尘埃落定,虽然没用看见官方说明的具体原因,但既然被问责,应该可以理解为最终的裁决是海口工商局在处理这个事件上存在问题。
食品伙伴网网友安全钮认为:“事情是过去了,但在这个几败俱伤的事件中,是不是还有些值得思考的呢?高昂的学费交出去了,如果不能学点什么太可惜了!这样的结果会不会以后对我们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产生一定的压力?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是不是还有些缺陷呢?”本文仅代表网友个人观点,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食品伙伴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
事发当时,双方最大的分歧在于:一、检测结果的发布违背了法定程序。二、依据相关法规,该类通报发布之前,执法部门应该先以正式函件向企业予以核实,确保样品的权威性,企业也可提出复检要求。(见:被验出砷超标统一农夫山泉喊冤)
对于上述焦点问题,海口工商局当时也作出了解释,现在看处理结果,也就没有重复的必要了,最终的结论是他们错了。发布只能是由卫生部门,发现问题产品,执法部门应该先以正式函件向企业予以核实,确保样品的权威性,企业也可提出复检要求。这是规定,那规定是不是有问题呢?我们来看看他们可能犯的错误:
一、只能卫生部门发布。如果其它部门发现只能按程序报告?
工商局是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里的一员,依据检测结果,发现某产品质量问题却不能及时制止?是不是户籍警、交警看见犯罪要按程序报告刑警,然后闪人呢?我看“见义勇为”改成“见义报告”比较准确,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比较安全。
二、发现问题要履行审核、复检程序也不错。但这个制度是否合理呢?
我们来看看两个案例:
2010年2月2日,英国食品标准局发布,亨氏宣布召回一款水果蛋奶沙司儿童食品,原因是该产品中含有塑料碎片,可能引起窒息。(详情:亨氏召回一款水果蛋奶沙司儿童食品)起因是消费者的投诉。这个时候不是先考虑消费者是不是包装打开后才发现,也不是先争议包装打开后是生产者的责任还是消费者的陷害,先考虑的是避免万一的事态扩大。
再来看个更早时候的,2009年9月,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FDA)日前发信警告雀巢食品公司,指公司一款婴儿奶粉的钙及磷含量低于法例规定。(详情:雀巢奶粉钙及磷含量低被警告)没有和企业就复检进行沟通,只是给予雀巢15个工作天,订出解决方法并制定防止问题重现的方案。后来的情况呢?雀巢公司自行进行的测试显示奶粉的钙及磷含量均达法例要求。只是两个测试方法存在差异。
至于美国的预警信息更是如此了,发现可能的问题,马上预警,提示消费者注意。
也许有人说,产品可能是被假冒的。是,假冒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公告,会影响被假冒企业的形象,这个损失由被查获地(运输、批复或者零售)承担。
个人认为:食品安全关系公众身体健康,发现或者怀疑某种食品存在质量问题,特别是安全方面的,立刻告知消费者,销售网点暂停销售再进一步核查。虽然可能最初的怀疑有失误,但可以在更大程度上保护公众的饮食安全。
孰重孰轻?公众安全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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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0-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