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标称食品生产者为武汉古琴台酒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45%vo1纯谷酒,生产日期20141118,规格型号:1.6L/瓶,经国家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酒精度检测结果39.3%vo1,标准值为44-46%vo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
根据省局交办的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核查处置通知,武汉和荆门市局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分别向食品生产者武汉古琴台酒实业有限公司和经营者荆门钟祥市个体经营者陈柏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开展现场核查处置。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武汉古琴台酒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该批次纯谷酒系该公司新研制产品,灌装生产2件,每件6瓶,共计12瓶,全部销往湖北荆门钟祥市,由个体经营者陈柏和王府超市各购1件,每件6瓶,共计12瓶,其中个体经营者陈柏购进并销售1瓶,抽检5瓶;王府超市购进6瓶未售出,全部由生产企业召回并销毁。
经查,荆门钟祥市个体经营者陈柏于2015年7月购进该批次纯谷酒1件共6瓶,购进单价8.50元/瓶,购进金额共计41.00元,已销售1瓶,销售单价10.00元/瓶,销售金额共计10.00元,其余5瓶被检测机构抽样,无库存,货值金额共计60.00元,无销售台账记录。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武汉古琴台酒实业有限公司不能出示该批次不合格纯谷酒的生产记录、检验记录等相关凭证,未履行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武汉市局对该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依法给予该企业没收违法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荆门钟祥市个体经营者陈柏经营该批纯谷酒未履行索证索票和建立购销台帐等义务,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荆门市局对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依法给予其没收违法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企业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
1 .经武汉市局复查,武汉古琴台酒实业有限公司针对问题进行了整改,发现主要原因是企业食品安全意识淡薄,没有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管理等有关规定,在酒精测量仪损坏的情况下,不及时进行维修更换,导致该批次食品酒精度不符合食品安全限量标准。对此,该公司已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明确专人负责对设备定期检查维护,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安全管理情况,健全完善台帐记录制度,切实履行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2 .经荆门市局复查,荆门钟祥市个体经营者陈柏针对问题进行了整改,已按要求建立供货商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查验档案,并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台账。
2016年5月31日
日期:201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