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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句容:消费者故意购买过期食品获得“10倍赔偿”?检察官:支持

   2016-06-02 江苏省检察院263
核心提示:江苏句容市民李某从某超市购买了10袋桂花鸭,桂花鸭每袋定价48元。李某刚从超市收银台支付了10袋桂花鸭的480元后,发现自己购买
    江苏句容市民李某从某超市购买了10袋桂花鸭,桂花鸭每袋定价48元。李某刚从超市收银台支付了10袋桂花鸭的480元后,发现自己购买的10袋桂花鸭全部过了保质期,于是向该超市提出了赔偿要求,并要求超市支付消费者购买该产品价值10倍的赔偿要求。交涉中,超市提出只能退款不能赔偿。李某不服,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受理并判被告某超市按照10袋过期桂花鸭价款的10倍,赔偿他经济损失4800元。庭审中被告某超市负责人承认原告购买的10袋桂花鸭确已过期,但提出原告不是消费者,而是利用购买过期食品谋利,理由是超市监控录像显示,当天李某在付完钱后未查看包装上的生产日期,而直接到服务台提出赔偿申请。李某也承认购买前几天就已经发现该超市有部分桂花鸭临近保质期。


    检察官:应当获得“10倍赔偿”
 
    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故意购买过期食品是否能获得“10倍赔偿”?
 
    检察官认为,上述情况应当获得“10倍赔偿”。理由如下:
 
    2015年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本案中,原告李某实施了购买商品的行为,被告超市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商品是用于生产销售,因此被告超市认为李某不是消费者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中,李某以消费者身份在被告某超市处购买了商品,双方确立了买卖合同关系。《依据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6条第6款“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第47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54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持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持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综合上述,某超市作为食品销售机构,应当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及时检查待售食品,清理超过保持期的食品,但某超市仍然摆放并销售货架上超过保质期的桂花鸭,未履行法定义务,应当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回此原告李某要求超市支付售价10倍的赔偿金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作者朱孟瑞系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日期:2016-06-02
 
地区: 江苏
行业: 果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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