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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第49号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16-06-01 海南省食药监局351
核心提示: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总局关于2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6年第49号)中,涉及我省的产品有2批次,为三亚胜利时代商业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总局关于2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6年第49号)中,涉及我省的产品有2批次,为三亚胜利时代商业城投资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海南鑫湘沅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湖南风味腊肉中亚硝酸盐检出值为48mg/kg,标准为不超过30 mg/kg,超标0.6倍,在该样品中同时检出不得在该产品中使用的日落黄,检出值为0.002g/kg;三亚国润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海南南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椰子角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1.30g/kg,标准为不超过0.35g/kg,超标2.7倍。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标称海南鑫湘沅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湖南风味腊肉
 
  1、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月19日启动核查处置,向湖南风味腊肉的生产企业海南鑫湘沅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书,并进行了现场调查。执法人员在该企业仓库和车间均未发现湖南风味腊肉(规格:300g/包,生产日期:2015年11月18日)。经调查,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共生产118包,共计70.8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执法人员于当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海南鑫湘沅实业有限公司向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了整改报告书,该公司陈述此批次产品已被供应商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分析造成不合格的原因为:生产关键点控制不严格,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不落实,使用食品添加剂时凭手感,按习惯,靠经验,没有做到计量、定量添加和使用。该企业已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完善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落实专人、专管、专柜等管理;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产品质量控制,精准计算产品添加剂的使用量,严格按GB2760标准要求执行。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3月2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没50354元的行政处罚。
 
  2、三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月25日启动核查处置,向被抽样单位三亚胜利时代商业城投资有限公司送达湖南风味腊肉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书,并进行了现场调查。执法人员在该企业货架和仓库均未发现湖南风味腊肉(规格:300g/包,生产日期:20151118)。经调查,该企业购进此批次产品共24包,共计7.2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执法人员于当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经调查,三亚胜利时代商业城投资有限公司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出示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生产厂家的 《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明和检验报告、进销台账等相关票证,并且从产品的外观上也无法辨别该产品亚硝酸盐、日落黄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三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免于处罚。
 
  (二)标称海南南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椰子角
 
  1、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月8日启动核查处置,向椰子角的生产企业海南南沙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书,并进行了现场调查。执法人员在该企业仓库和车间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椰子角(规格:400g/包,生产日期:2015年11月02日)。经调查,该企业椰子角为分装产品。2015年10月23日,海南南沙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椰子角原料40公斤,并于2015年11月2日生产40包椰子角产品(规格:400g/包),共计16公斤,全部销售给了三亚国润实业有限公司。2016年1月7日,企业用该批次原料又分装生产了规格为150g的椰子角产品141包。执法人员1月8日在企业检查时,对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用同批次原料生产的规格为150g/包的椰子角产品进行了查封扣押。海南南沙食品有限公司向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了整改报告书,该公司陈述20151102批次椰子角产品已被供应商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分析造成不合格产品的原因为过程控制不严,由于该公司生产的椰子角是分装产品,购进原材料时公司采取索取检验报告及相关证件的验证方式,经查验合格便购进,而该产品的二氧化硫质量指标,湿度、温度对其影响较大,产品质量很难控制。该企业已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严把原材料进货关,对质量难把握的原材料,送第三方检测机构委托检验合格后方入库,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发生。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3月2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没50232元的行政处罚。
 
  2、三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月15日启动核查处置,向被抽样单位三亚国润实业有限公司送达椰子角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书,并进行了现场调查。执法人员在该企业货架和仓库均未发现椰子角(规格:400g/包,生产日期:2015年11月02日)。经调查,该企业购进此批次产品共14包,共计2.1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执法人员于当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经调查,三亚国润实业有限公司履行了查验义务,并能出示椰子角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明、进销台账等相关票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三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免于处罚。



日期:2016-06-01
 
地区: 海南 三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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