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查,以下2家企业符合发证条件, 2家企业符合延续条件,准予许可;1家企业不符合发证条件,不予许可。现将有关信息予以公告。
请企业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新发证企业纳入年度管理计划,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
监督电话(传真):0313-2189723
通讯地址:张家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张家口市桥西区南茶坊18号)
邮编:075000
张家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16日
附件: 2016年第5批发证公告附表
日期:2016-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