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1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51300796号公告,修正“应办理检验之食品业者、最低检验周期及其他相关事项”,并更名为“应订定食品安全监测计划与应办理检验之食品业者、最低检验周期及其他相关事项”。要求食用油脂、肉类加工食品、乳品加工食品、水产品食品、食品添加物、特殊营养食品、黄豆、玉米、小麦、面粉、淀粉、食盐、糖、酱油、茶叶、茶叶饮料及非属百货公司的综合商品零售业者等17类食品业者自2016年7月31日起分阶段订定食品安全监测计划;并新增食用油脂输入业者及非属百货公司的综合商品零售业者自2016年7月31日起须实施强制性检验。
台湾地区食安法第7条第1项规定“食品业者应实施自主管理,订定食品安全监测计划,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故为强化食品业者自主管理责任,要求食品业者应依照风险评估及危害分析与重要管制点的精神,就各产业特性于来源、制造、储藏、销售等各项重要管制环节,并纳为食品安全监测计划呈现。
同法第7条第2项规定“食品业者应将其产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检验机关(构)、法人或团体检验。”藉由法规强制要求食品业者实施必要性检验,确认其产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卫生安全,以强化业者落实自主管理。
经公告业别及规模的食品业者,如未依规定订定食品安全监测计划或未实施强制性检验,可依食安法第48条命限期改正,届期不改正者,可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重大者,并可命其歇业、停业一定期间、废止其公司、商业、工厂的全部或部分登记事项,或食品业者的登录;经废止登录者,一年内不得再申请重新登录。
本次修正要点如下:
一、 新增应订定食品安全监测计划的食品业者类别,另应办理强制性检验的食品业者类别新增食用油脂输入业及综合商品零售业别。(修正规定第一点)
二、 新增订定食品安全监测计划的食品业者规模及实施日期,包括食用油脂等共十七类业别的业者,其中制造、加工、调配业者,不含改装业者。(修正规定第二点)
三、 新增食用油脂输入业及综合商品零售业等应办理强制性检验业别的规模及实施日期,余等业别比照其原公告的规模及实施日期。(修正规定第三点)
四、 新增食用油脂输入业者应检验的项目及频率。(修正规定第四点)
五、 新增综合商品零售业的检验事项及最低检验周期。(修正规定第十七点)
六、 新增食品业者订定食品安全监测计划应与实际执行情形相符,并规范版本保存期限。(修正规定第十九点)
修正规定如下:
一、 应订定食品安全监测计划及应办理检验的食品业者类别如下:
(一) 食用油脂的制造、加工、调配及输入业者。
(二) 经公告应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统准则」的肉类加工食品的制造、加工、调配业者。
(三) 经公告应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统准则”的乳品加工食品的制造、加工、调配业者。
(四) 经公告应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统准则”的水产品食品的制造、加工、调配业者。
(五) 食品添加物的制造、加工、调配及输入业者。
(六) 取得特殊营养食品查验登记许可的业者。
(七) 黄豆的输入业者。
(八) 玉米的输入业者。
(九) 小麦的输入业者。
(十) 茶叶的输入业者。
(十一) 面粉的制造、加工、调配及输入业者。
(十二) 淀粉的制造、加工、调配及输入业者。
(十三) 食盐的制造、加工、调配及输入业者。
(十四) 糖的制造、加工、调配及输入业者。
(十五) 酱油的制造、加工、调配及输入业者。
(十六) 茶叶饮料的制造、加工、调配业者。
(十七) 非属百货公司的综合商品零售业者。
(十八) 本点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一款至第十六款所指的制造、加工、调配业者,未包括改装业者。
二、 前点应订定食品安全监测计划的食品业者,其规模及实施日期如下:
(一) 第一款至第五款的制造、加工、调配业者:办理工厂登记且资本额新台币三千万元以上者,自2016年7月31日实施。
(二) 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输入业者:办理商业登记、公司登记或工厂登记者,自2017年7月31日实施。
(三) 第六款至第十款:办理商业登记、公司登记或工厂登记者,自2017年7月31日实施。
(四) 第十一款至第十六款的制造、加工、调配业者:办理工厂登记且资本额新台币三千万元以上者,自2016年7月31日实施。
(五) 第十一款至第十五款的输入业者:办理商业登记、公司登记或工厂登记者,自2017年7月31日实施。
(六) 第十七款︰达三家以上综合商品零售业独立门市的连锁品牌,且资本额新台币三千万元以上者,自2017年7月31日实施。
三、 第一点应办理检验的食品业者,其规模及实施日期如下:
(一) 第一款的制造、加工、调配业者:办理工厂登记且资本额新台币三千万元以上者,自2014年10月31日实施。
(二) 第二款至第四款:办理工厂登记者,自2014年12月31日实施。
(三) 第五款:办理商业登记、公司登记或工厂登记者,自2014年12月31日实施。
(四) 第六款:办理商业登记、公司登记或工厂登记者,自2014年12月31日实施。
(五) 第七款至第十款:办理商业登记、公司登记或工厂登记者,自2015年7月31日实施。
(六) 第十一款至第十五款的输入业者:办理商业登记、公司登记或工厂登记者,自2015年7月31日实施。
(七) 第十一款至第十六款的制造、加工、调配业者:办理工厂登记且资本额新台币三千万元以上者,自2015年7月31日实施。
(八) 第一款的输入业者︰办理商业登记、公司登记或工厂登记者,自2016年7月31日实施。
(九) 第十七款的综合商品零售业者︰达三家以上综合商品零售业独立门市的连锁品牌,且资本额新台币三千万元以上者,自2016年7月31日实施。
四、 食用油脂的制造、加工、调配及输入业者,应就下列事项,对其动物性油脂产品及植物性油脂产品的原料、半成品或成品进行检验,每半年至少一次:
(一) 动物性油脂产品应就动物用药残留、农药残留或其他卫生管理的项目,对其原料进行检验。
(二) 动物性油脂产品应就重金属、总极性化合物、苯骈芘或其他卫生管理的项目,对其粗制原油进行检验。
(三) 动物性油脂产品应就重金属、总极性化合物、苯骈芘或其他卫生管理的项目,对其精制油进行检验。
(四) 植物性油脂产品应就农药残留、真菌毒素或其他卫生管理的项目,对其原料进行检验。
(五) 植物性油脂产品应就重金属、真菌毒素、总极性化合物、苯骈芘或其他卫生管理的项目,对其供精制用的粗制原油进行检验。
(六) 植物性油脂产品应就重金属、真菌毒素、总极性化合物、苯骈芘或其他卫生管理的项目,对其直接供食用的粗榨原油进行检验。
(七) 植物性油脂产品应就重金属、棉籽酚(使用棉籽油者)、总极性化合物、苯骈芘或其他卫生管理的项目,对其精制油进行检验。
五、 肉类加工、乳品加工及水产品食品的制造、加工、调配业者,应就动物用药残留,对其产品的养殖鱼贝类原料、畜禽肉类及其他可供食用部位原料、生乳原料进行检验,每季或每批至少一次。
六、 食品添加物的制造、加工、调配及输入业者,应就下列事项,对其单方食品添加物产品及复方食品添加物产品进行检验,每季或每批至少一次:
(一) 单方食品添加物产品应就重金属或重金属以外的不纯物,对其成品进行检验。
(二) 复方食品添加物产品非属香料产品者,应就重金属或重金属以外的不纯物,对其食品添加物原料、半成品或成品进行检验。
(三) 复方食品添加物产品属香料产品,应就重金属或重金属以外的不纯物或其他卫生管理的项目,对其原料、半成品或成品进行检验。
七、 取得特殊营养食品查验登记许可的业者,应就成品的微生物及营养素含量,对其特殊营养食品产品进行检验,每季或每批至少一次。
八、 黄豆、玉米的输入业者,应就真菌毒素、农药残留或重金属,对黄豆、玉米产品进行检验,每季或每批至少一次。
九、 小麦的输入业者,应就真菌毒素或农药残留,对小麦产品进行检验,每季或每批至少一次。
十、 茶叶的输入业者,应就农药残留,对其茶叶产品进行检验,每季或每批至少一次。
十一、 面粉的制造、加工、调配及输入业者,应就真菌毒素,对面粉成品进行检验,每季或每批至少一次。
十二、 淀粉的制造、加工、调配及输入业者,应就下列事项,对其淀粉产品的原料或成品进行检验,每季或每批至少一次:
(一) 淀粉产品应就真菌毒素、农药残留或重金属,对其农产植物原料进行检验。
(二) 淀粉产品应就顺丁烯二酸(酐)或其他卫生管理项目,对其成品进行检验。
十三、 食盐的制造、加工、调配及输入业者,应就重金属,对其食盐成品进行检验,每季或每批至少一次。
十四、 糖的制造、加工、调配及输入业者,应就下列事项,对其糖产品的原料、半成品或成品进行检验,每季或每批至少一次:
(一) 糖产品应就农药残留或重金属,对其农产植物原料进行检验。
(二) 糖产品应就二氧化硫或其他卫生管理的项目,对其半成品或成品进行检验。
十五、 酱油的制造、加工、调配及输入业者,应就下列事项,对其酱油产品的原料、半成品或成品进行检验,每季或每批至少一次:
(一) 酱油产品应就真菌毒素,对其农产植物原料进行检验。
(二) 酱油产品应就单氯丙二醇(3-MCPD)或其他卫生管理项目,对其半成品或成品进行检验。
十六、 茶叶饮料的制造、加工、调配业者,应就农药残留,对其茶叶原料进行检验,每季或每批至少一次。
十七、 非属百货公司的综合商品零售业者,应就下列事项,每半年或每批至少进行检验一次︰
(一) 金针、萝卜干及蜜饯产品应就食品添加物用量,对其成品或半成品进行检验。
(二) 即食鲜食食品、现场调理即食食品及直接生食的截切生鲜蔬果产品应就微生物数量,对其成品进行检验。
十八、 业者自行或送交其他检验机关(构)、法人或团体检验,应以中央主管机关订定的检验方法,或国际间认可的检验方法为之。
十九、 食品业者依本公告所订定食品安全监测计划,应与实际执行情形相符。如变更计划内容,原版本应自修正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二十、 食品业者依本公告所办理的检验结果纪录至少应保存五年。
修正对照表详见:http://www.xmtbt-sps.gov.cn/download.asp?id=8506
日期:2016-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