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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拟整合应取得卫生安全管理系统验证的食品业者的相关规定

   2016-04-18 厦门WTO工作站912
核心提示:2016年4月13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51100400号公告,预告订定应取得卫生安全管理系统验证之食品业者,14天内接

    2016年4月13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51100400号公告,预告订定“应取得卫生安全管理系统验证之食品业者”,14天内接收公众意见和建议。

    草案规定:

    一、应取得卫生安全管理系统验证的食品业者:

    1.办理工厂登记且资本额达新台币三千万元以上的食品制造业。

    2.办理工厂登记的罐头食品制造业。

    3.经公告应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统准则”,并办理工厂登记的乳品加工食品业。

    4.办理工厂登记的食品添加物制造业。

    5.办理工厂登记的特殊营养食品制造业。

    二、前项的食品业者应于下列期日前取得验证:

    1.前项第一款的食品业者,除油脂制造业自公告日起实施,面粉、淀粉、盐、糖及酱油制造业自2016年7月1日生效,其余业者自2017年7月31日生效。

    2.前项第二款至第五款的食品业者,自公告日实施。

    因为应取得卫生安全管理系统验证的食品业者,已纳入“应取得卫生安全管理系统验证之食品业者”草案公告,同日,“卫生福利部”还发布两项公告——部授食字第1051100412号和部授食字第1051100414号,预告废止2015年6月4日部授食字第1041102901号公告“食品添加物、特殊营养食品及乳品加工食品业者应取得卫生安全管理系统验证”和2015年12月25日部授食字第1041107736号公告“资本额达新台币3千万元以上面粉、淀粉、食盐、糖及酱油食品制造业者应取得卫生安全管理系统验证”。
 



日期:2016-04-18
 
地区: 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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