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扫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18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扫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省食品安全办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就在全省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扫雷”专项行动,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四个“最严”要求,针对当前农村地区生产销售“五无”(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食品生产许可、无食品标签)食品、“两超一非”(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食品、过期变质食品等现象屡禁不绝的突出问题,认真排查风险隐患,监督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生产经营违法食品案件,通过追源头、查流向、端窝点、堵渠道等方法,有效遏制“五无”、“两超一非”、过期变质等食品在农村地区的蔓延;建立健全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长效机制,促进社会共治,努力提升农村食品安全总体水平。
二、工作内容
(一)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等制度,确保食品及原料来源合法、质量合格。一是以中小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为重点,督促其在采购食品原辅料时,认真检查供应商资质和原辅料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做好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确保食品原辅料质量。二是以乡镇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为重点,切实加强对农村食品集散地源头监管,特别是加强对山寨食品、儿童食品、冷冻肉类、散装白酒、乳制品和食用农产品等经营者的监管。三是加强对农村学校食堂、校园周边餐饮服务单位和“小餐饮”的重点检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监管,加强农村流动厨师培训和管理,进一步提高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严防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
(二)强化重点问题监管,严格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根据农村食品安全风险特点,重点加强对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条件保持和不合格食品处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一是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食品生产经营条件保持情况、卫生状况、冷藏冷冻食品温度控制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具体的食品生产经营操作规范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环境,防止食品及食品原料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受到污染导致发生安全问题。二是加强对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监管,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在售和库存的食品及食品原料等进行定期检查,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和原料的管理,及时清理包装破损、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原料。三是加强对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及时召回和停止经营质量不合格的食品及原料,督促其对召回或下架停售情况进行登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退市或销毁,防止问题食品再次回流市场销售、回收食品再加工或更换包装、篡改日期再销售等情况。对拒不召回和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利用问题食品弄虚作假再加工再销售等违法行为,要从严从重处理。四是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治理整顿。要在以往专项整治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农村地区小作坊的规范监管工作。要充分发挥市场倒逼作用,禁止食堂、学校、超市、集贸市场经营使用无证的小作坊食品,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倒逼小作坊规范经营行为。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非法添加或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料生产加工食品的“黑窝点”、“黑作坊”,以及生产高风险食品和非传统食品的小作坊,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取缔,涉嫌刑事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查办。
(三)加强对食品标签标识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是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认真检查购进食品和原料的标签标识,主动拒绝采购“五无”、过期等不合格食品和原料。二是监督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加强生产过程管理,做好产品出厂检验,完善产品标签标识,防止标签标识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三是监督散装食品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保障散装食品安全。要按照省局下发的《关于规范散装白酒销售行为的通告》和《关于规范生鲜肉类经营者加工肉馅销售行为的通告》要求,加强对散装白酒和生鲜肉类经营者的监管和规范,对生产、经营、使用标签标识不合格食品、“五无”食品以及标签标识虚假内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四)有针对性地加强食品抽检工作,彻查违法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行为。一是组织开展农村食品专项抽检。以群众日常大宗消费食品、低价食品、儿童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以及当地民俗特色食品为重点,特别是加大对调味面制品、肉及肉制品、乳制品、调味品、米面制品、豆制品、糖果、蜜饯、饮料、水产品等食品的监督抽检工作力度;在抽检方式上,要加大对小作坊、校园周边经营户、学校(集体)食堂采购的食品及原料进行抽检,提高食品抽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要充分发挥快速检测设备的作用。运用快速检测设备,重点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场所经营的瓜果、蔬菜、水产品、生鲜肉等进行快速检测和筛查,增强日常监管的针对性和靶向性。三是加强对抽检不合格食品的查处。对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及时依法开展后续处理,对不合格食品的来源去向,要进行深查细究,做到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重点打击、源头治理。重点打击“两超一非”违法行为,以及使用劣质原料生产或加工制作食品、经营腐败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违法行为,对生产销售违法食品的“黑窝点”及时查处取缔。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4月1日前)。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动员部署,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发布专项行动启动信息,组织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自检自查,营造专项行动的浓厚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6年4月1日至10月20日)。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农村食杂店、小超市、区域性食品批发市场、乡镇农贸市场、农村地区学校食堂、中小型餐馆、农家乐、小吃店、饮品店等重点场所和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等进行“拉网式”集中监督检查;要突出高风险和重点食品以及问题多发的经营主体的检查,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着力规范农村食品小作坊、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市场秩序。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6年10月21日至11月20日)。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情况,重点总结农村食品市场监管措施、做法和经验、典型案例,分析主要问题,提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的意见建议,探索和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务求实效。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地农村食品小作坊、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市场存在的特点和突出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行动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明确监管责任,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在监督检查和专项行动中务必留有监管痕迹,防止搞形式、走过场,以扎实的作风开展工作,切实规范农村食品经营行为。
(二)纠建并举,严查重处。要坚持问题导向和风险意识,加大监督检查和抽检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置问题,着力纠正、规范和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和不规范行为,要责令整改并落实到位。对问题严重的,要依法责令停止经营,并对整改结果及时进行复查。要加强对日常监管中发现、消费者投诉举报和媒体舆情反映的案件线索的排查和督查督办,及时发现和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对大要案件要挂牌督办、限期办结,涉嫌犯罪的案件,要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加大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通过宣传培训、现场观摩等形式,督促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要引导全社会参与农村食品市场综合治理,提升农村地区的食品安全意识、法律责任意识、诚信自律意识和理性维权意识,巩固农村食品市场整治的成果。
(四)强化督查,落实责任。要深入基层、深入食品经营单位,采取飞行检查、暗访抽查等方式,加强督查检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对工作责任不落实、监管措施不明确、问题隐患不解决的地区和单位,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责任。省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督查,并进行通报。
(五)收集情况,及时报送。各市州局要在6月25日、11月25日前分别上报上半年行动工作情况、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见附件),工作情况和总结要突出农村食品市场监管措施、做法和经验、典型案例、主要问题、以及对农村食品安全治理的意见建议,材料报送至省局食品流通监管处。
联系人:张祯
电话:0931-7617286
附件: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
附件
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 | |||
填报单位: | |||
填 报 人: | | 填表时间: |
类别 | 单 位 | 数量 |
检查食品生产单位 | 户次 | |
其中:食品生产小作坊 | | |
儿童食品生产单位 | | |
检查食品经营户 | 户次 | |
其中: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户 | | |
监督抽检食品 | 组数(或批次) | |
其中:儿童食品 | | |
检查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各类市场 | 个次 | |
取缔无照经营户 | 户 | |
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 户次 | |
其中:食品生产许可证 | | |
食品流通许可证 | | |
餐饮服务许可证 | | |
吊销营业执照 | 户 | |
捣毁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窝点 | 个 | |
查扣侵权仿冒食品数量 | 公斤 | |
其中:查扣侵权仿冒儿童食品数量 | | |
查扣劣质食品数量 | 公斤 | |
其中:查扣劣质儿童食品数量 | | |
查处侵权仿冒食品案件 | 件 | |
其中:查处侵权仿冒儿童食品案件 | | |
查处劣质食品案件 | | |
其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 | | |
查处食品违法案件(总数) | 件 | |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 | 件 | |
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和举报 | 件 | |
日期:2016-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