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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口食品的卫生证书”有关咨询的回复

   2016-03-08 国家质检总局693
核心提示:(咨询人)同志:您好!您关于进口食品的卫生证书的《咨询函》已收悉。现将您咨询的有关问题回复如下:一、关于进口食品获得的卫
(咨询人)同志:
 
    您好!
 
    您关于“进口食品的卫生证书”的《咨询函》已收悉。现将您咨询的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进口食品获得的“卫生证书”性质的有关问题
 
    根据《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证单签发工作的公告》(2015 年第91号)有关规定,自2015 年7月28日起,对进口食品、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或检验检疫不合格但已进行有效处理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不再签发“卫生证书”。“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效力为:证明该批次食品从正常途径进口,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经检验检疫。
 
    二、关于进口食品的产品责任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进口商应建立审核制度,审核前文提到的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有关义务履行情况。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时,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按照法律规定召回。据此,进口食品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应为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和国内进口商。
 
    以上内容,专此回复。
 
    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2016 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日期:2016-03-08
 
行业: 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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