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同日订定发布的“加工助剂卫生标准”,修正第(十五)类溶剂规定,将功能性名称修正为载体(Carrier),保留可供为载体使用的丙二醇及甘油,删除己烷等5项溶剂改为加工助剂管理。
第 2 条 各类食品添加物之品名、使用范围及限量,应符合附表一之规定,非表列之食品品项,不得使用各该食品添加物。
第 3 条 食品添加物之规格,应符合如附表二之规定。
附表一 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
第(十五)类 载体
编号 | 品名 | 使用食品范围及限量 | 使用限制 |
001 | 丙二醇 Propylene Glycol | 本品可于各类食品中视实际需要适量使用。 | |
002 | 甘油 Glycerol | 本品可于各类食品中视实际需要适量使用。 |
日期:2016-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