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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修订并实施食品中原子尘或放射能污染容许量标准

   2016-01-20 厦门WTO工作站960
核心提示:2016年1月18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41304620号令,修正发布食品中原子尘或放射能污染容许量标准名称及全文3条
    2016年1月18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41304620号令,修正发布“食品中原子尘或放射能污染容许量标准”名称及全文3 条,并自发布日施行。(原名称:食品中原子尘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许量标准)

    第 1 条    本标准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食品中原子尘或放射能污染之安全容许量如下:
放射性核种
食品类别
碘一三一
(I-131)
铯一三四与铯一三七之总和
(Cs-134 + Cs-137)
乳及乳制品
55贝克/公斤
(55 Bq/kg)
50 贝克/公斤
(50 Bq/kg)
婴儿食品
55贝克/公斤
(55 Bq/kg)
50 贝克/公斤
(50 Bq/kg)
饮料及包装水
100贝克/公斤
(100 Bq/kg)
10 贝克/公斤
(10 Bq/kg)
其他食品(1)(2)
100贝克/公斤
(100 Bq/kg)
100贝克/公斤
(100 Bq/kg)
备注:本标准适用于可能有发生核污染或辐射污染时,包括意外或恶意的行动。
(1)干燥或浓缩等需复水后食用的原料(如:香菇、藻类、鱼贝类及蔬菜),应以复水后供直接食用的状态适用“其他食品”的限量;但海苔、小鱼干、鱿鱼干、葡萄干等干燥状态即为直接供食用状态者,仍应直接适用“其他食品”的限量。
(2) 茶叶须以饮用状态的条件(冲泡成茶汤后)适用“饮料及包装水”的限量。
    第 3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日期:2016-01-20
 
地区: 台湾
行业: 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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