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办公厅颁布了新的《乌兰察布市清真食品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据了解,原办法是市政府于2006年1月5日发布实行的,原办法实行十年来,为市县两级民族宗教部门依法管理清真食品市场提供了法律依据,对规范清真食品市场秩序、保障穆斯林群众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清真食品监管领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原办法已不能适应当前形势需要。
为健全完善我市清真食品法规规章,市政府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于2015年初决定由市民委等相关部门对《乌兰察布市清真食品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市民委高度重视修订工作,采取各项措施确保修订工作取得实效。
一是按照市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要求,成立了专项工作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保证修订工作稳步进行。
二是深入各旗县市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了大量走访调研,听取了基层执法人员、生产企业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和穆斯林群众的意见建议。
三是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充分征求各旗县市区民族宗教局、市伊斯兰教协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市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座谈会上各基层民宗局提出严把清真食品准入关,并建议将《清真食品经营许可证》作为生产经营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前置许可条件。
四是在形成《修订初稿》后再次论证、斟酌修改,请专家学者研究讨论,并请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新办法增加了5条、7款,对民族事务、食品药品监督、工商、卫生、商务、农牧、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安、文广新等部门职责、清真证件申请条件、部门办结时限、清真牌证管理使用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提高了我市清真食品管理法规的实用性和操作性。
日期:2016-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