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媒体12月23日正式公布了哈政府2009年11月24日作出的第1919号决议,对2008年6月12日的《关于对进出口商品实行许可制》的第578号决议进行了补充和修订。新决议自2010年1月15日起开始生效。
新决议中规定,哈对以下进出口商品实行许可证管理:
武器弹药,核原料、技术和设备,鹿角、鹿蹄和鹿茸,珊瑚,动植物药材,白磷,哈萨克发明的密码保护工具,爆炸物,稀有金属,稀土金属,侦察用的特殊技术设备,放射性化学元素及放射性同位素,化学杀虫除草剂,海关商品编码为2618-2620、3915的工业废料,酒精半成品,啤酒,红酒,白酒,白兰地酒,乙醇,未改性乙醇、按容量计酒精浓度在80%以下,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但石油除外;以上述油为基本成分(按重量计不低于70%)的其他品目未列名制品。
附:重新修订后的哈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管理名单(原文): http://kz.mofcom.gov.cn/accessory/200912/1261997939410.pdf
日期:2010-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