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输入复方食品添加物产品的管理,自2015年12月10日起,台湾地区要求食品业者输入复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应检附原产国的制造厂商或负责厂商出具的产品成分报告及输出国的官方卫生证明,供各级主管机关查核。2015年12月28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41302249号令,就应检附的“产品成分报告”及“官方卫生证明”进行解释,自即日生效。
“产品成分报告”应以中文或英文载明个别原料名称,如属食品添加物者,其名称应为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附表一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所定的品名,或“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的通用名称。载明的方式可直接印刷、打印、压印或贴标于产品包装,或由制造厂商、负责厂商出具的中文或英文文件。
“官方卫生证明”系指由出产国出具产品的“合法制售工厂之证明”、出产国或负责厂商国出具“产品卫生证明”、“产品自由销售证明”或相同性质的证明文件,其内容应至少包括“产品名称或种类”、“制造厂商或负责厂商名称及地址”等信息。该文件应为有效期内或五年内由官方或经官方(“中央”或地方)认可/授权/指定/委托的机构出具的中文或英文的有效文件。
针对复方食品添加物的管理,台湾地区“食药署”已逐步落实包括订定准用食品添加物品项、使用范围、限量及规格标准,强制所有食品添加物产品办理登录,输入食品添加物应办理输入查验,食品添加物制造、加工、调配及输入业者应建立追溯追踪系统,及实施自主检验。今实施输入复方食品添加物检附“产品成分报告”,可于产品通关时掌握产品所含确切成分,另要求检附“官方卫生证明”,可保障产品来源的卫生安全。
日期:201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