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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5-12-31 青海省食药监局953
核心提示: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局):《青海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监管办法(试行)》已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局):
 
    《青海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监管办法(试行)》已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16日
 
    青海省食品生产企业


    风险分级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落实监管责任、科学有效的实施监管,保障食品生产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级监管,是指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企业生产产品类别、自身生产经营行为、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信用状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并依据企业的风险等级结合我省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风险分级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食品生产企业。
 
    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我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确定企业的监管方式和频次,对属地监管部门开展企业分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各市(州)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本地区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监管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食品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应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风险分级监管工作,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监管。
 
    第二章    食品生产企业的分级
 
    第七条 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分级,实施统一的风险等级划分方法。即根据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特点,从生产企业食品种类、生产规模等固有风险因素和企业生产控制水平,确定食品生产企业基础风险等级,并根据食品生产企业信用记录实施动态调整。
 
    第八条 食品生产固有风险因素按照量化风险分值划分为四个等级:低风险、较低风险、中等风险和高风险。
 
    (一)风险等级为高风险的食品生产企业包括:
 
    1.乳制品生产企业、肉制品生产企业等;
 
    2.针对特殊人群的生产企业,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特殊膳食食品生产企业等。
 
    (二)风险等级为中等风险的食品生产企业包括:
 
    糕点生产企业、豆制品生产企业等。
 
    (三)风险等级为较低风险的食品生产企业包括:
 
    茶叶及相关制品、饼干生产企业等。
 
    (四)风险等级为低风险的食品企业包括:
 
    粮食加工品、食糖等。
 
    食品生产企业固有风险因素量化风险分值表(见附件1)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第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控制水平的评价按照《青海省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管理规定》中全项检查结果确定。具体评分标准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见附件2)。
 
    第十条 确定食品生产企业基础风险等级,采用评分方法进行,采用百分制计算。
 
    第十一条 通过量化评分,将食品生产企业固有风险因素量化风险分值,加上食品生产企业控制水平风险分值之和,依据设定的风险分值区间,确定食品生产企业的基础风险等级(R)。基础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四级,即R1至R4,相对应食品生产固有风险等级。
 
    第十二条  根据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对较高风险企业的监管优先于对低风险企业的监管,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原则上企业的年度监督检查频次不应低于:
 
    (一)对风险等级为R1的食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
 
    (二)对风险等级为R2的食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次;
 
    (三)对风险等级为R3的食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3次;
 
    (四)对风险等级为R4的食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生产企业年度监督检查情况、抽检监测结果、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食品召回或停止生产情况、消费者投诉举报等信用记录情况对企业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
 
    食品生产企业的信用等级,由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企业信用记录情况分级,一般可分为良好、一般、差三个等级。
 
    信用记录差的,可视情况上调1个或1个以上风险等级;信用记录良好的,可视情况下调1个或1个以上风险等级;信用记录一般的,不调整风险等级。对高风险等级且信用等级为差的企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根据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各县(市)、区监管资源和水平,合理确定企业的年度监督检查频次,逐家填写《食品企业风险等级确定表》(附件3)。参照(附件1)中的重点排查隐患,并根据各类动态风险信息,结合各企业实际,确定监管重点,制定监管计划。
 
    监管计划要明确检查对象、频次、时间、重点项目及人员安排等内容(附表4)。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根据风险分级结果,改进和提高生产控制水平,加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做好统筹安排。各县(市)、区食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本地区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监管工作。市、州监管部门要结合当地食品生产企业监管职责划分,对风险分级、监管计划制定及日常监管工作进行科学安排,抓好责任落实。
 
    第十七条 实施动态管理。新开办企业风险分级工作可结合行政许可审查情况,在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1个月内完成,并及时纳入监管计划。风险等级确定后,应结合各企业加工食品种类、销售对象、自身质量保证能力等变化情况及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对企业风险等级进行必要的调整,对重点防范的隐患进行必要的补充和修订,对企业风险等级实行动态管理。监管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应严格依法做好后处理工作,复查、回访不受计划频次限制。
 
    第十八条 建立工作档案。按照“一企一档”要求建立风险分级监管工作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至2018年1月31日止。
 
    附件:
 
    1.食品生产企业固有风险因素量化风险分值;
 
    2.食品生产企业控制水平评价分指表;
 
    3.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确定;
 
    4.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监管年度计划表。
   青海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监管办法(试行)-附件.doc



日期:2015-12-31
 
地区: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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