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局):
《青海省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试行)》已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16日
青海省食品生产企业
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下同)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实现食品生产环节的全过程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白酒生产企业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
第三条 青海省境内所有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都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保证生产的食品可记录、可监控、可查询和可追溯。
第四条 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是指食品生产企业以食品原辅材料进货查验、食品添加剂使用、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出厂检验、销售等为关键环节,在上述关键环节设立若干个质量安全监控点,以监控点文件记录,或利用信息化技术,结合条码、二维码和电子标签(RFID)等新技术手段,以食品标签标识为可追溯单元载体,以产品批号为切入点,实现对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的全程可记录、可监控、可查询和可追溯。
第五条 食品生产企业为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质量安全授权人为直接责任人,企业内应明确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的管理部门,负责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的建立和组织实施,不定期以“倒查”的方式检查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运行情况,及时调整、完善相关环节,确保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 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建设主要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等食品原辅材料、包装材料采购进货查验管理,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关键控制点等生产过程控制管理、出厂检验记录管理、不合格品记录管理、包装标识管理、产品流向管理、原料和产品储存运输管理以及不合格食品召回管理等制度,生产加工企业应明确各关键环节的文件记录内容,对每一生产过程中每一个参数都要如实进行记录。
第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建立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的核心和基础是相关信息的记录和保存。主要包括产品信息、生产信息、设备信息和人员信息等内容。
第八条 产品信息应当记录产品执行的标准及标准内容,包括产品配方、生产工艺、产品标签等,信息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严格记录变化内容、变化依据和变化时间等信息。
第九条 生产信息应当覆盖食品生产全过程,保证记录的信息完整。重点是原辅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产品销售管理四个关键环节。
(一)原辅料进货查验。要建立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每一批次原辅料进货信息。应包括原料、辅料以及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的生产者和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资质证明文件及其编号、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其编号、进货票据及其编号、生产日期及批号、进货时间及数量、运输工具、进货人、验货人、审核人等信息,需要自检的原辅料要严格自检并做好记录。
(二)生产过程控制。要建立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记录制度,认真记录从原辅料投料、生产过程控制(温度、时间、压力、湿度等)、产品包装入库及仓储的各项信息。应包括配料、投料、计量、包装等关键控制点,采取缜密有效的措施严格管控,详实记录管控的具体内容、项目、措施及有关技术参数等信息。
(三)产品出厂检验。要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要做到产品出厂批批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要如实记录出厂检验的各项信息。应包括产品名称、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产品基数等,按出厂检验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出厂检验,严禁未经严格检验、检验不合格和标签标识不规范、不真实的产品出厂,并严格执行检验留样及记录管理制度。
(四)产品销售管理。要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经销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运输、仓储等有关信息。应包括出厂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及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资质和检验合格报告等内容。
第十条 设备信息应包括设备采购、使用、清洗、保养、维护记录等信息,并应当与生产信息等其它信息相关联,保证生产全过程设备设施的使用情况明确,且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人员信息应当记录与食品生产全过程相关的人员资质、岗位、培训、健康状况等信息。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人员岗位责任制的相关规定,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质量授权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操作人员、检验人员等不同岗位的人员,保证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的具体人员,并在生产加工活动中详细记录人员履职情况。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有效实施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的相关信息,记录可以采取纸质记录或采用电子信息记录方式,并确保信息保存不得修改、不能灭失。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追溯记录档案,将各环节的质量安全记录统一归档管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产品有效期长于两年的,应保存至有效期满一年以上。
第十四条 鼓励食品生产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信息,建立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以条码、二维码和电子标签(RFID)等先进技术为手段,实现食品生产电子信息化追溯。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如实将企业法人代表、质量安全授权人、生产许可证编号、企业住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主要产品以及各关键环节的记录信息录入电子信息追溯系统。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应逐步满足产品信息统计分析、消费者信息查询、投诉举报处理和政府监管部门监管等要求。
第十六条 食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时,食品生产企业应根据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迅速查找和确定问题发生的环节,主动召回问题产品,采取销毁等相应措施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组织每年不少于一次的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运行演练,以检查各项信息记录的准确、真实和完整。
第十八条 在追溯制度实施过程中,企业应当及时分析出现的问题,总结经验,完善措施。特别对发生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或在追溯演练中存在的不适合、不完善的情况不断规范完善,促进追溯制度的规范化、科学化。企业的主要设备设施、生产状况、组织制度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追溯制度内容。
第十九条 各市(州)、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负责对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建立和运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企业负责人签字后归档。检查频次按照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监管有关规定执行。对发现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食品生产企业要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为保障食品安全,加强对高风险食品的监督管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各级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可根据监管工作需要,适时建立科学合理的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2018年1月31日截止。
日期:201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