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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拟制定包装食用盐品的碘标示规定

   2015-12-30 厦门WTO工作站390
核心提示:2015年12月25日,台湾地区卫福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41304257号公告,预告制定包装食用盐品之碘标示规定,预告终止日为2016年2月23

    2015年12月25日,台湾地区“卫福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41304257号公告,预告制定“包装食用盐品之碘标示规定”,预告终止日为2016年2月23日。

    基于近年来民众整体的碘营养状况(成人尿碘中位数为100微克/升),虽达WHO标准(一般人尿碘中位数为100-199微克/升),但仅处于下边缘,尤以育龄妇女于孕期中有不足的风险。缺碘可能会造成多项健康危害,如流产、死胎、胎儿先天性畸形、呆小症、智力低下、甲状腺功能衰退、心智功能障碍等。为推广碘营养政策,鼓励民众以碘盐取代未添加碘的食盐,以提升碘营养状况,故拟具“包装食用盐品之碘标示规定”草案,其要点如下:

    一、法源依据。(草案第一点)

    二、添加碘化钾、碘酸钾的包装食用盐品的碘标示事项。(草案第二点)

    三、未添加碘化钾、碘酸钾的包装食用盐品的碘标示事项。(草案第三点)

    四、醒语的标示方式。(草案第四点)

    1. 本规定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十款规定订定之。

    2. 添加碘化钾、碘酸钾的包装食用盐品:

    (一)应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且品名应以“碘盐”、“含碘盐”或“加碘盐”命品。

    (二)前述食品标示内容:应注明“本产品加碘,碘为必需营养素,但不适用于高碘性甲状腺机能亢进患者及碘131放射患者”或“本产品加碘(碘为必需营养素),但不适用于高碘性甲状腺机能亢进患者及碘131放射患者”等醒语字样,并应于产品包装上标示营养标示,且应于营养标示字段内标示产品的总碘含量。

    3. 未添加碘化钾、碘酸钾的包装食用盐品:应注明“本产品未加碘,碘为必需营养素”或“本产品未加碘(碘为必需营养素)”等醒语字样。

    4. 醒语标示字样的字体,其长度及宽度不得小于四毫米且其颜色须与产品外包装底色明显不同。
 




日期:2015-12-30
 
地区: 台湾
标签: 食用盐 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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