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警示消费者,切实保证广大消费者的饮食安全,我局现对2015年国家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及产品合格信息(第三十期)进行公示。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0月抽检11类食品336批次样品,不合格样品8批次。其中,焙烤食品34批次,餐饮食品11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9批次,蛋及蛋制品4批次,豆类及其制品25批次,蜂产品9批次,肉及肉制品4批次,乳制品7批次,食品添加剂1批次,全部合格;酒类93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占2.15%,粮食及粮食制品139批次,不合格样品6批次,占4.32%。现公示如下:
一、不合格样品所涉及的标称生产经营单位、产品和不合格指标具体信息如下:
(一)酒类不合格样品2批次:吉林省洮南市洮南香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洮南香酒(白酒)中检出酒精度不达标;四平市吉平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陈罈酒中检出酒精度不达标。
(二)粮食及粮食制品不合格样品6批次:长春市刘大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刘大姐火锅粉(粉丝粉条)和火锅粉中均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长春市優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火锅粉(粉丝粉条)中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长春市一品鲜酱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精制烤冷面检出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超标;长春市好又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精制冷面(白)和精制冷面(黑)检出菌落总数超标。
二、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企业所在地长春、四平、白城(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令生产经营企业及时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上述3个(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成因,制定整改措施。
提示广大消费者,购买时要通过正规可靠渠道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添加剂、QS标识等是否齐全;查看真空包装是否漏气涨袋、有没有变质;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21日
附件:
食品抽检不合格-20151221.xls
食品抽检合格-20151221.xls
日期:2015-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