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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2009年减轻企业负担检查工作的通知

   2009-12-29 中国工信部533
核心提示:工信厅运行[2009]2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联席会议):  为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

工信厅运行[2009]2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联席会议):

  为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督促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应对金融危机实施的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保持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进一步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运行[2009]684号)的要求,现将开展2009年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 中央和地方以及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规定实施的关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收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

  (二)涉企收费的审批、收缴和使用管理情况。

  (三)企业反映强烈的中介机构、社团组织涉企收费,进出口商品、国内部分产品和设备质量检验检测收费以及重复检验检测重复收费等问题的治理情况,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突出问题的处理情况。

  (四)加强企业维权体系建设,健全企业维权投诉机制和维权服务网络的情况。

  (五)企业在生产要素保障、技术改造、节能减排、淘汰落后、兼并重组、提高市场竞争力等诸多方面存在的不合理负担和影响政策实施的不合理规定等情况。

  (六)加强减负工作制度建设、机构建设,推进企业减负工作法制化进程,探索建立企业减负工作长效机制的情况。其中包括减负工作责任制度建立与落实情况,牵头单位发挥主管作用的情况,成员单位协作配合、发挥部门职能合力作用的情况。

  各地可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把企业反映突出、意见较大的问题,列入本地区的检查内容。

  二、检查时间和方式

  自2009年12月开始,至2010年1月结束,分为自查和重点抽查两个阶段。

  (一)自查。各地减轻企业负担领导机构要在2010年1月中旬前组织完成对本地区的自查自纠。

  (二)重点抽查。拟于2010年1月中旬起,由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部分地区的检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三、检查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制度,注重协调配合。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减负工作机构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将企业负担检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有关部门的责任,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的合力作用,认真做好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指导。

  (二)突出工作重点,确定工作方案,狠抓工作落实。要以督促检查落实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为重点,以查基层单位、查薄弱环节、查突出问题为主要内容,采取多种检查方式,及时拟定检查工作方案,组织好各项检查活动,按时反馈检查情况。加强对企业反映强烈的地区、部门和收费项目的监督检查,掌握各项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及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或提出解决的措施建议。

  (三)加强舆论宣传,实现社会监督,提高检查工作效率。各地区的检查工作要注意与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结合,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督促检查工作信息化管理平台和督促检查情况通报制度,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形式,及时公开贯彻政府决策的落实情况,适时适度公开企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其解决的进展情况,回应企业的关切和诉求,自觉接受企业的监督。对督促检查中发现的典型和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对落实工作抓得好的要表彰鼓励,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要督促整改。

  (四)严格工作制度,严肃工作纪律,严惩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乱评比、乱培训和其它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问题要限期纠正,处理结果要逐级上报,典型案例要向社会公布。对顶风违纪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刁难企业的,要严肃处理。对违反规定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费用要如数退还,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情节严重或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检查工作结束后,请各地区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机构将检查情况及相关数据,于2010年1月底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审计署、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质检总局。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日期:2009-12-29
 
标签: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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