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省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财政局: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3]13号),以及陕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陕食安委发〔2011〕4号),结合我省食品药品安全实际状况,特制定了《陕西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试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财政厅
2015 年9月6日
陕西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国食药监办[2013]13号)、省食品安全委员会《陕西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陕食安委发[2011]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向我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为食药监部门)举报属于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用品(以下简称为产品)相关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受理的食药监部门给予相应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市、县三级食药监部门为食品药品举报奖励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实施奖励的告知、受理、评定和发放等工作。
第四条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由省、市、县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安排。各级食药监部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或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药监等有关法定监管职责部门掌握或媒体公开披露;
(三)举报的内容经查证属实并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食药监部门或者负有法定监管职责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在其监管区域和职能范围内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对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及对服务质量问题的举报;
(四)属于消费者投诉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七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隐名举报的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的,在能够辨别其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予以奖励。对匿名举报不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食药监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予以奖励。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在各级食药监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直接办理该案件的食药监部门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九条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4%(含)给予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2%(含)给予奖励。
(四)违法行为经查证后不涉及货值金额、货值金额无法计算或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但举报情况属实的,可视举报等级、违法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励。
(五)举报人协助案件查处工作并为案件查处起到直接作用的,可以按照奖励金额的比例上限予以奖励。
第十条 对违法企业或团伙内部人员的举报,可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标准计算后的奖励金额基础上,追加1倍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不低于200元。对在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数额可由省食药监管局会同相关市县级食药监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另行决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实名举报案件依法处理后,实施奖励的食药监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的,食药监部门应在30 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作出奖励决定的,应在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作出不予奖励决定的,应在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凭法律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到食药监部门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食药监部门应在收到领取奖金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财务规定办理完成奖金发放手续。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可及时说明情况并通过有效途径提供举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和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举报奖励或接到奖励决定逾期未领取的,视为举报人放弃举报奖励。
第十三条 隐名举报案件依法处理后,有申请人申请此案件举报奖励的,食药监部门应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确定其举报人身份,并按照实名举报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的程序实施奖励。案件依法处理后90日无申请人申请的,视为举报人放弃举报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食药监部门应建立举报奖励审批发放工作程序,规范举报奖励审批发放工作;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受理、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举报奖励标准认定核算、奖励决定、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食药监部门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
(一)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二)举报材料和记录应当参照投诉举报工作有关规定管理。
(三)受理、审批和发放举报奖励时,应当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违反上述规定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食药监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依法依规应受理,而推诿不受理举报奖励的;
(三)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身份资料等有关信息的;
(四)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五)存在其他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的。
第十七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所涉部分用语的解释:
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食药监部门检举、揭发属于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举报人以维护食品药品安全为目的,而非消费活动发生后的投诉;
投诉,是指消费者向食药监部门主张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投诉者以主张个人权益为主要目的;
内部人员,是指与有违法行为的企业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者是非法研制生产经营团伙违法行为的参与者。其中不包括违法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违法行为的组织者、出资人和因该违法行为而受到刑事处理的人员。
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以提供真实姓名或名称、以及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隐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以不提供其真实姓名或名称,但提供了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使食药监部门事后能够确认其举报人身份的检举、揭发行为。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以不署名或不提供其真实姓名或名称,并且也未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食药监局按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条 各市县食药监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省食药监局和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6日起施行。若与其他文件规定有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日期:2015-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