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1月18日,参议院卫生、教育、劳工及退休金委员会通过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S. 510),改革进口和本土食品安全措施。法案已提交全体参议院审议。法案包括下列规定:
进口商须核实外国供应商和进口食品是否安全可靠。没有实行该等核实程序的进口商不得进口食品。
增加FDA巡查所有食品厂的次数,包括每年巡视高风险厂房,其他厂房则至少每4年视察1次。允许FDA与外国政府达成协议安排,以便巡查外地厂房。
扩大现行注册规定,要求所有食品厂必须注册,并每两年重新注册。若有理据显示某食品厂的产品可能导致严重的健康问题甚至死亡,FDA有权吊销该食品厂的注册。
授权FDA要求高风险食品进口商出示安全认证或其他保证文件,并拒绝让没有认证、或来自不允许美国人员巡查的外国食品厂或国家的食品入境。
允许FDA根据联邦食品、药物及化妆品法,扣留标签错误或掺杂的食品。
进口食品的预先通报文件,须列出曾拒绝该种食品入境的国家名称。
若某公司未有自发回收掺杂食品,或是含有可导致人畜严重健康问题甚至死亡的未申报致敏物质的食品,FDA有权命令强制回收。
设立合资格进口商自愿计划,已为外国供应商申领安全认证的进口商可以缴付一笔使用者费用,让进口产品能快速进入美国境内。
指示FDA授权若干认证机构委托第三方证明外国食品厂符合美国食品安全标准,并允许使用第三方证明参与合资格进口商自愿计划,或用以符合FDA订立的进口认证规定。
允许FDA估算处理违规个案涉及的费用,例如回收产品及重新检查的费用。
为FDA监管目的而进行的各种化验测试,须由FDA化验所或FDA认可认证机构委托的化验所进行。
若FDA有合理理由认为某种相关食品被掺杂,可能导致人畜严重健康问题甚至死亡,FDA有权检视食品厂的更多记录。
FDA须制订试行项目,以测试及评估快速追溯蔬果和加工食品来源的新方法。
授权FDA制订针对期货的标准,以确保新鲜农产品安全。
指示FDA在至少5个外国国家设立办事处。
为FDA的食品安全工作增加拨款,并指示FDA在2014年前逐渐增聘实地考查的人员。
法案并包括一项条文,声明该套法例的诠释,须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或美国为参与方的任何其他条约或国际协定一致。
日期:2009-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