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据台湾地区“食药署”网站消息,“立法院”于当日三读通过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部分条文修正案,主要内容如下:
1. 新增第15条:授权主管机关对于可供食品使用的原料,得限制其制造、加工、调配的方式或条件、食用部位、使用量、可制成的产品形态或其他事项;
2. 修正第41条:强调业者应配合主管机关执行的查核及抽样等措施;
3. 修正第48条:配合增订违反第15条规定的罚则。
日期:2015-12-01
11月27日,据台湾地区“食药署”网站消息,“立法院”于当日三读通过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部分条文修正案,主要内容如下:
1. 新增第15条:授权主管机关对于可供食品使用的原料,得限制其制造、加工、调配的方式或条件、食用部位、使用量、可制成的产品形态或其他事项;
2. 修正第41条:强调业者应配合主管机关执行的查核及抽样等措施;
3. 修正第48条:配合增订违反第15条规定的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