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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加盟连锁店需守约 擅自采购原料被起诉

   2015-11-13 江苏法院网杨洋231
核心提示:曹某加盟一品牌馒头连锁店,原本考虑到通过加盟方式经营可以较快地获得成熟的商业资源,快速地将生意推上正轨,可店铺经营了才两
    曹某加盟一品牌馒头连锁店,原本考虑到通过加盟方式经营可以较快地获得成熟的商业资源,快速地将生意推上正轨,可店铺经营了才两年,曹某就被加盟公司告上了法庭。这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滨湖法院于近日调解结案。
 
    曹某今年将近四十岁了,一直帮人打工做面点。多年省吃俭用,手头也有些积蓄了,就想自己当老板做点小生意。曹某想从事自己熟悉的行业,也可以发挥自己的一技之长,于是想到了开个馒头店。经过两个多月的考察,曹某发现锡城的某连锁品牌的馒头店生意不错,于是便决定加盟。经与加盟总部沟通,2012年8月,曹某与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特许经营权合同》,加盟该馒头连锁经营品牌,曹某取得对该品牌注册商标及企业招牌标识的使用权,同时约定曹某须向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原料商进购食品原辅料。合同签订后,由曹某一次性缴纳加盟费、馅料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共计3.5万元。
 
    2014年9月,加盟总部以曹某未按约支付原料费,且擅自向第三方采购原料,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曹某停止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支付各项违约金、管理费、经济损失等共计11.5万余元。曹某知道自己被起诉后,也一肚子委屈:店铺开业没几天时门头招牌就出现漏水的情况,因为还处在保修期内,就多次向总部反映问题,可是总部一直没派人来处理,是对方违约在先的。而且在合同结束之前,总部违反合同保护区范围的约定,在其经营的门店对面新开一家直营店。
 
    2015年10月13日,滨湖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结束后,经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一致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曹某停止使用该品牌商标,拆除含该商标的门头、招牌,原告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同意向曹某支付1.17万元了结此案纠纷。
 
    法官提醒:特许经营(加盟连锁)商业模式中,特许人为保持特许经营品牌的美誉度,对被特许人的经营具有较高控制权。店面装修、技术设备、收费标准、原料采购等经营事项均需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在实际经营中,被特许人如果擅自突破特许人的管理控制,即存在违约风险。所以加盟品牌连锁店,加盟商一定按照合同约定管理运行。



日期:2015-11-13
 
地区: 江苏
标签: 采购 馒头
行业: 餐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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