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0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卫部中字第1041861637号公告,预告修正菊花、莲子、白木耳、龙眼肉、乌梅干、百合、枸杞、山药、薄荷、芡实、山楂、肉豆蔻、草豆蔻、砂仁、黄精、绞股蓝(七叶胆)、小茴香及八角茴香等市售中药材的异常物质限量基准草案,30日内接收公众意见和建议,逾期视同无意见。
上述市售中药材的异常物质限量基准及检验方法比照食品安全卫生管理等相关标准及规定。自2016年3月1日生效。
日期:2015-11-04
2015年10月20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卫部中字第1041861637号公告,预告修正菊花、莲子、白木耳、龙眼肉、乌梅干、百合、枸杞、山药、薄荷、芡实、山楂、肉豆蔻、草豆蔻、砂仁、黄精、绞股蓝(七叶胆)、小茴香及八角茴香等市售中药材的异常物质限量基准草案,30日内接收公众意见和建议,逾期视同无意见。
上述市售中药材的异常物质限量基准及检验方法比照食品安全卫生管理等相关标准及规定。自2016年3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