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粮调〔2009〕242号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农发行分行:
为切实保护粮食主产区种粮农民利益,稳定市场价格,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以下简称东北主产区)的粮食继续实行国家临时收储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收储品种和价格。此次在东北主产区收购的2009年新产玉米和大豆,作为国家临时存储。对农民愿意交售的粮食,不限收、不拒收,实行敞开收购。玉米挂牌收购价格(国标三等质量标准)为:内蒙古、辽宁0.76元/斤,吉林0.75元/斤,黑龙江0.74元/斤,具体质量标准按新的玉米国家标准(GB1353-2009)执行,生霉粒不超过2%。大豆挂牌收购价格(国标三等质量标准)为1.87元/斤,具体质量标准按新的大豆国家标准(GB1352-2009)执行。玉米、大豆收购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挂牌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指定库点的到库收购价。各指定库点要按照规定价格公开挂牌收购,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非标准品玉米和大豆的具体收购价格水平,由指定库点根据等级、水分、杂质等情况,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01〕146号)有关规定确定。为保护农民利益,对玉米实际水分、杂质高于标准规定指标的,只实行扣量,不再扣价,即以标准中规定的水分(14%)、杂质(1%)指标为基础,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0.75%,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价,增扣量。大豆损伤粒率和热损伤粒率符合等内品要求的,不扣价、不扣量。
二、执行主体。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要会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省级分行合理布设收购库点,要增设收购网点,扩大布点范围,方便农民售粮。要合理调度使用烘干设施,引导农民均衡有序售粮,避免出现农民集中售粮、排长队的现象。要选择中央储备粮直属库、具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或其他有一定规模和库容量、仓房条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良好信誉的国有粮食企业,执行国家临时存储粮食收购任务,确保储粮安全。指定收储库点名单(按照企业工商登记名称)由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负责提出,正式商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后,报中储粮总公司审核确定,并由中储粮总公司报国家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当地没有中储粮直属库,派不出驻库监管人员的指定收储库点,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执行国家粮食质价政策和收购粮食的数量、质量和资金安全负责监管并承担监管责任,同时省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协调中储粮有关分公司与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签订监管协议,明确责任。中储粮总公司要统一规范收储合同文本并向国家有关部门备案。要充分利用中央和地方粮食企业现有仓储设施和烘干能力,如部分地区仓容或烘干能力不足,确需跨县集并烘干和搭建露天储粮设施的,由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提出申请,经中储粮总公司审核并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入库粮食质量。这次收购入库的玉米必须是2009年生产的新粮,符合国标等内品质量标准。对实际水分、杂质高于标准规定指标的,必须经过烘晒整理合格后入库储存。严禁从现有库存陈粮中划转或移库,违者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不同年度、不同性质的玉米必须分仓存放,不得混存。
这次收购入库的大豆为2009年国产新大豆,符合国标等内品质量标准。不符合标准的大豆不得入库。中储粮公司、地方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措施,加强大豆收购监管。严禁从现有库存陈大豆中划转或移库;严禁收购国外进口的转基因大豆,一旦发现疑似国外转基因大豆,暂缓收购,并请有关部门进行鉴别,跟踪来源,严防国外进口转基因大豆进入本次收储环节,违者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财务处理。这次国家临时存储粮收购入库后,由中央财政按挂牌收购价加收购费用和烘干费用给予贷款利息补贴。玉米、大豆收购费用为2.5分/斤,玉米烘干费用暂按2.5分/斤,由指定库点包干使用。国家临时存储粮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市斤4分/年,由中央财政对中储粮总公司包干。对由指定库点包干使用的收购费用、烘干费用要足额拨付,不得截留挪用,保证企业收购需要。
五、收购资金。农业发展银行按有关政策规定安排国家临时存储粮食贷款解决本次玉米、大豆收购所需资金(含收购费用、烘干费用),由收购所在地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承贷,并根据收购情况及时预付给指定库点,保证收购需要。对于没有中储粮直属企业的市(地)级行政区域,为保证收购需要,可暂由中储粮分公司指定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资质较好的企业承贷;收购结束后,贷款要及时划转到中储粮公司直属企业统一管理。
六、统计处理。这次国家临时存储粮食收购的执行截止期为 2010年4月底。统计处理按国家有关统计制度执行。收购期间,中储粮总公司每5天将有关分公司国家临时储存玉米、大豆的收购数量汇总后报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具体报送时间为每月逢5日、10日(或月底)后的第2个工作日下班前。同时,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将玉米和大豆的月度收购进度情况,抄送当地省级农发行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收储库点要将收购进度抄送当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总公司要认真做好收购工作总结,2010年5月底前报告国家有关部门。
请中储粮总公司和地方有关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督促有关分公司和指定库点严格按照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和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国家临时存储粮食收购工作,确保收购工作顺利进行和储粮安全,保证国家有关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有关收购工作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家有关部门。
其他有关事宜均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09年东北地区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2009〕2969号)文件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 家 粮 食 局
财 政 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日期:2009-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