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6日,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中国的糖精作出反倾销期中复审终裁(见下表)。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9251100。
在本案中,印度向以下中国企业发放了调查问卷:(1)苏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Suzhou Fine Chemicals Group Company Ltd.);(2)河南开封化工三厂(Kaifeng No.3 Chemical Plant);(3)苏州工业园区永达化工有限公司(Suzhou Industry Zone Yotech Chemical Industrial Co. Ltd.);(4)上海福新化工有限公司(Shanghai Fortune Chemical Co. Ltd.)。其中,只有上海福新化工有限公司应诉。
2005年7月,印度对原产于中国的糖精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7年1月,印度对此案作出肯定性终裁;2008年5月,印度对原产于中国的糖精进行反倾销期中复审立案调查。
印度对华糖精作出的反倾销期中复审终裁结果
原产国 | 出口国 | 生产商 | 出口商 | 反倾销税 (美元/千克) |
中国 | 中国 | 上海福新化工有限公司 | 中国香港Majestic国际贸易有限公司(Majestic International Trading Co. Ltd.) | 0.96 |
除上述中国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 3.99 | |||
中国 | 除中国外的其他国家(地区) | 任何 | 任何 | |
除中国外的其他国家(地区) | 中国 |
日期:2009-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