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省范围内餐饮环节的水果及其制品,水产品及其制品,蔬菜及其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进行了抽检,共11大类食品69批次。其中,水果及其制品3批次,全部合格;水产品及其制品19批次,全部合格;蔬菜及其制品7批次,全部合格;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3批次,全部合格;肉及肉制品5批次,全部合格;粮食及粮食制品5批次,全部合格;冷冻饮品1批次,全部合格;酒类9批次,全部合格;调味品11批次,全部合格;蛋及蛋制品4批次,全部合格;餐饮食品2批次,全部合格。
抽检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GB 4789-2010)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抽检项目包括过氧化值、重金属、食品添加剂、微生物指标等70余个指标。共抽检69批次,其中合格69批次,不合格0批次。合格样品信息详见附件。
附件:
2015年第11期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合格产品信息.xls
日期:2015-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