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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15年第12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

   2015-08-27 安徽省食药监局768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工作安排,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1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工作安排,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120批次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检。现将抽检信息公布如下:
 
  本次公布的监督抽检产品类别涉及6类食品(蜂产品、罐头、肉制品、乳制品、食用油脂及其制品、薯类及膨化食品)共120批次。其中不合格6批次,涉2类食品(肉制品、薯类及膨化食品)。产品合格信息及不合格产品信息详见附件。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相关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处理。
 
  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被通报的不合格产品时请拨打“12331”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小贴士:
 
  添加剂类项目
 
  一、防腐剂
 
  监督抽检发现1批次肉制品中检出山梨酸超标,原因可能是企业为增加产品保质期,或者弥补产品生产过程卫生条件不佳而超限量使用,或者是在添加过程中未严格计量或计量不准确。
 
  二、甜味剂
 
  监督抽检发现1批次膨化食品检出糖精钠,在膨化食品中不得检出糖精钠。抽检中存在超范围使用甜味剂的情况,原因是企业未严格按照GB2760标准规定,超范围使用甜味剂。
 
  三、亚硝酸盐
 
  抽检发现1批次熟肉制品亚硝酸盐超标。亚硝酸盐是一种普遍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主要用做肉制品加工的发色剂,同时也有抑制肉毒杆菌的作用。亚硝酸盐在肉类制品中虽然允许作为发色剂使用,但必须严格控制添加量。我国食品添剂卫生管理标准规定:在肉制品中不得超过30mg/kg(以亚硝酸钠计)。
 
  造成亚硝酸盐超标的主要原因是:未准确计量使用,或者是使用含亚硝酸盐的“工业用盐”作食盐用,或者是使用复合添加剂造成重复添加,从而导致亚硝酸盐超标。
 
  严格控制亚硝酸盐的使用:1、及时了解毒理知识和使用常识,加工者要正确使用亚硝酸盐。2、为便于亚硝酸盐准确添加,可以把亚硝酸盐用淀粉或糖、盐等按一定倍数均匀混合,比如100倍制成混合粉,按1%的量准确称量使用。3、禁止使用工业用盐及非饮用水加工食品。4、各种复配添加剂应把国家限制使用的成分及含量醒目地在包装上标出,以便使用者准确控制其添加总量。最好加上相关警示语,以防因重复添加造成的不良后果。5、通过加入发色助剂的方式减少亚硝酸盐的加入量,提高食品的安全性。抗氧化剂可辅助发色,并能防止氧化褪色,保持肉制品色泽的长期稳定。
 
  其他项目
 
  本次抽检中有5批次肉制品不合格,主要不合格项目为挥发性盐基氮、酸价。
 
  一、挥发性盐基氮:本次抽检有2批次生鲜肉挥发性盐基氮超标,挥发性盐基氮指动物性食品由于酶和细菌的作用,在腐败过程中,使蛋白质分解而产生氨以及胺类等碱性含氮物质,是动物性食品腐败变质的指示性指标。此类物质具有挥发性,其含量越高,表明氨基酸被破坏的越多,特别是蛋氨酸和酪氨酸,营养价值大受影响。
 
  二、酸价:1批次咸肉酸价超标。酸价是脂肪中游离脂肪酸含量的标志,也是衡量脂肪质量的重要标志。脂肪在长期保藏过程中,由于微生物、酶和热的作用发生缓慢水解,产生游离脂肪酸。而脂肪的质量与其中游离脂肪酸的含量有关,一般常用酸价作为衡量标准之一。酸价越小,说明新鲜度越好。造成酸价超标的原因,一是制造工艺问题,生制肉晾晒时间过长或晾晒(烘烤)温度过高;二是储运销售环境不符合产品贮存条件,温度过高、阳光暴晒、湿度过大都会造成肉制品中脂肪快速氧化。因此购买肉制品时必须注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对于已经买回家的,最好存放在阳光无法直射的地方,如发现颜色不对或者变味了,不要食用。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8月26日
 
  【点击下载附件】     2015年第12期公告-----不合格品.xls
 
      2015年第12期公告——合格品



日期:2015-08-27
 
地区: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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