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规例》)规定,预先包装食物须标示食物的配料,以及表列能量及七种核心营养素,即碳水化合物、蛋白质、总脂肪、饱和脂肪、反式脂肪、钠和糖(即“1+7”)的含量,而各类营养声称亦受到规管。预先包装食物须标示各种配料,如食物含《规例》附表3第2(4E)条所指明的致敏物,亦须在配料表上标明。
为确保食品符合《规例》,食物安全中心一直有抽取预先包装食物的样本作检测,其中包括检测营养素含量及致敏物。由2012年1月的检测结果开始,中心每月在网页上公布有关检测结果,包括营养素标示值与检测结果有差异的样本详情。自2012年4月1日起,有关含未有标示致敏物的食品样本详情亦会一并公布。
(I)营养标签
营养资料标签制度之营养素含量检测结果*
年/月 | 检测食品样本数目 | 不符合样本数目# |
2015年7月 | 40 | 0 |
*检测项目包括“1+7”内全部或不同组合的核心营养素
#营养素标示值与检测结果有一个或以上的差异
营养标签上标示能量值及营养素含量的规管容忍限
能量/营养素 | 规管容忍限 |
能量、总脂肪、饱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胆固醇、钠、糖 | ≤标示值的120% |
蛋白质、多元不饱和脂肪酸、单元不饱和脂肪酸、碳水化合物、淀粉质、膳食纤维、可溶性纤维、不可溶性纤维、纤维的个别组成部分 | ≥标示值的80% |
维他命及矿物质(维他命A、维他命D及添加的维他命及矿物质除外) | ≥标示值的80% |
维他命A及维他命D(包括添加的) | 标示值的80%至180% |
添加的维他命及矿物质(维他命A及维他命D除外) | ≥标示值 |
来源 :营养标签及营养声称技术指引(见表3)
http://www.cfs.gov.hk/sc_chi/food_leg/files/nl_technical_guidance_c.pdf
(II) 标示食物致敏物
《规例》规定,如预先包装食物含有八种指明的致敏物,须在配料表上标明。这八种物质是:含有麸质的谷类;甲壳类动物及甲壳类动物制品;蛋类及蛋类制品;鱼类及鱼类制品;花生、大豆及它们的制品;奶类及奶类制品(包括乳糖);木本坚果及坚果制品;以及浓度达到或超过百万分之十的亚硫酸盐。
食物致敏物检测结果
年/月 | 检测食品样本数目 | 不符合样本数目 |
2015年7月 | 20 | - |
日期:2015-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