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2016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指导思想
贯彻《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要求,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全面推进《首都标准化战略纲要》(京政发〔2012〕22号)的实施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与服务标准化建设的意见》(京政发〔2015〕41号)的落实,按照纲要明确的战略目标和战略重点,以及意见提出的重点任务,加强地方标准研究,提升地方标准质量,提升标准化工作对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和基础保障的能力与水平。
二、 项目分类
(一)一类项目
一类项目为制定项目。申报一类项目应以充分的研究成果为基础,应已形成具有详细技术内容的标准草案,草案达到能够公开征求意见的成熟程度。已立项的二类项目转为一类项目,优先立项。复审需要修订的地方标准,应直接申报一类项目,优先立项。
(二)二类项目
二类项目为研究项目。
三、 项目申报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与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联系紧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属于全市范围内普遍适用的技术要求,属于相应领域的标准体系,并已列入相关行业2016年重点工作。
(三)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或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法律法规允许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未被纳入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计划。
(四)申报强制性地方标准项目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并已初步进行风险评估。申报推荐性地方标准项目有法律法规、规划、政策依据。
(五)标准化对象、目标明确。
(六)申请一类项目能够在立项后2017年11月底前完成标准报批工作。
(七)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能够按时完成往年立项的地方标准项目。
四、 立项重点方向
(一)拟制定为京津冀区域协同标准的项目。
(二)城市管理与服务标准化建设重点任务涉及的项目。
(三)市政府折子工程部署的项目。
五、 项目申报程序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制定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
(二)行业主管部门对提出的项目申请进行归集,合并重复和相类似的项目。对本行业、本领域的重大需求按照系统性、协调性、科学性的要求,策划提出重点项目。对征集项目和重点项目进行遴选,按优先顺序进行排序。
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16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京质监发〔2015〕136号),行业主管部门应将2015年度复审结论为修订的地方标准纳入2016年修订项目立项计划申请范畴。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未对上述标准提出2016年地方标准修订项目立项计划,市质监局将视情况予以废止。
(三)申报项目涉及其他行业的,行业主管部门与其他行业部门采取发函征求意见或召开协调会的方式进行协调,并形成一致意见,在项目申报书中写明协调情况与协调结果。
(四)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至北京市标准化研究院标准研究中心(地方标准审查部),并同时在地方标准管理信息系统(http://172.24.31.70)中提交电子版申报材料。
六、 申报材料
(一)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汇总表(见附件1,项目应按优先顺序排序)。
(二)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见附件2),申报一类项目(含已立项的二类项目转一类项目)、二类项目通用,填写前请详细阅读申报书中所附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填写指南。
(三)标准草案(申报一类项目提交)。
(四)标准前期研究形成的科研报告、调研报告、试验验证报告、统计分析报告(有研究基础的项目提交)。
(五)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及知识产权持有人授权文件(见附件3),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的项目提交,未提交的视为申请人确认申报项目不涉及知识产权问题。
六、申报截止日期
立项受理工作截止日期为2015年11月30日,以各行业主管部门正式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并同时在地方标准管理信息系统(http://172.24.31.70)中提交电子版申报材料为准。逾期未提出立项的项目,原则上2015年不再进行增补,地方标准管理信息系统项目申报功能将在2015年12月1日关闭。
请各单位结合2016年的工作重点,统筹考虑即将开展的标准化工作,及时申报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
七、联系方式
(一)市质监局标准化处
李永华 57520102 bzh@bjtsb.gov.cn
(二)北京市标准化研究院标准研究中心(地方标准审查部)
徐鹤桐 84251305
东城区和平里东街20号标准大厦701室 100013
附件:1.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汇总表
2.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
3.关于北京市地方标准中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的声明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8月11日
日期:2015-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