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7条第2项规定“食品业者应将其产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检验机关(构)、法人或团体检验”,2015年7月31日,“卫生福利部”公告修订“应办理检验之食品业者、最低检验周期及其他相关事项”,新增大宗物资,包括黄豆、玉米、小麦、淀粉、面粉、糖、盐以及酱油等8大制造及输入业者,与茶叶输入业者及茶叶饮料制造工厂,自2015年7月31日起实施强制性检验,以强化业者落实自主管理。同日,废止“食用油脂制造业者应办理检验之最低检验周期及其他相关事项”,并自即日生效。
为完善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水产食品、肉类加工、乳品加工的食品制造工厂、食品添加物的制造及输入业者、特殊营养食品业者及资本额3,000万元以上的食用油脂制造工厂等6类食品业者,已于2014年起办理强制性检验,而本次公告新增8类大宗物资及2类茶叶产品的食品业者自2015年7月31日起实施强制性检验。经公告指定实施强制检验业别及规模的食品业者,如未依公告等相关事项进行强制性检验,即涉违反食安法第7条第2项规定,可依同法第48条命限期改正,届期不改正者,可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重大者,并可命其歇业、停业一定期间、废止其公司、商业、工厂之全部或部分登记事项,或食品业者的登录;经废止登录者,一年内不得再申请重新登录。
本次修正要点如下:
一、应办理本公告所规定检验相关事项的食品业者类别,包括食用油脂等共十六类业别的制造、加工、调配、输入或取得查验登记许可的业者,其中制造、加工、调配业者,不含改装业者。(修正规定第一点)
二、依各实施业别规模订定实施日期,除大宗物资八大业别、茶叶及茶叶饮料业别,自2015年7月31日起实施,余等业别比照其原公告实施日期。(修正规定第二点)
三、新增大宗物资八大业别、茶叶及茶叶饮料业别的检验事项及最低检验周期,余等业别比照其原公告检验相关事项及最低检验周期。(修正规定第三点至第十五点)
四、明定强制检验方法。(修正规定第十六点)
五、依“食品良好卫生规范准则”相关规定,检验结果纪录的保存年限修正为至少五年。(修正规定第十七点)
应实施强制检验的食品业者汇整表详见:http://www.xmtbt-sps.gov.cn/download.asp?id=7781
食品业者实施强制检验的问答集详见:http://www.xmtbt-sps.gov.cn/download.asp?id=7782
强制检验产品周期轮替性检验原则详见:http://www.xmtbt-sps.gov.cn/download.asp?id=7783
日期:2015-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