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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修订实施吉园圃安全蔬果标章管理作业规范

   2015-07-29 厦门WTO工作站838
核心提示:2015年7月27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发布农粮字第1041069139A号令,修正吉园圃安全蔬果标章管理作业规范,并自即日生效。

    2015年7月27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发布农粮字第1041069139A号令,修正“吉园圃安全蔬果标章管理作业规范”,并自即日生效。

    吉园圃安全蔬果标章管理作业规范修正规定

    一、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辅导农民正确使用农药,以生产优质安全蔬果,并发给吉园圃台湾安全蔬果标章(以下简称本标章)(如附件一),特订定本规范。

    二、 本标章适用范围为生鲜的蔬菜、水果作物(以下简称作物)及自产农产加工品。

    前项所称自产农产加工品,指以自产的前项作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简单干燥、日晒、风干处理作业,且该加工过程未使用食品添加物。

    第一项作物及自产农产加工品的类别及其农产品,以附件二所列者为限。

    三、 申请对象︰

    (一) 依农业产销班设立暨辅导办法设立登记的产销班。

    (二) 依农场登记规则核准登记的农场。

    四、 本标章申请及审查作业流程,如附件三。

    五、 申请程序:

    (一) 产销班五人以上的班员联名或农场负责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填具本标章首次使用申请审查表(如附件四)及个人资料搜集、处理、利用同意书(如附件五),并检附下列各目文件,由农业产销班设立暨辅导办法所定乡(镇、市、区)级的辅导单位(以下简称乡(镇、市、区)辅导单位)代为向辖区“农粮署”各区分署(以下简称各区分署)提出申请:

    1、 申请者于申请日前一年期间,经本会农业改良场(以下简称农改场)等有关单位辅导病虫草害防治及安全用药技术等相关纪录复印件。纪录内容应包括日期、地点、指导人员及指导内容概要,并经申请者签名。

    2、 申请者于申请日前一年期间,经本会农业药物毒物试验所(以下简称药毒所)出具的合格农产品农药残留检验结果报告。

    3、 申请者于申请日前三个月期间,经农改场审查通过的病虫草害防治纪录簿。

    4、 自产农产加工品者,应再检附产出数量及加工制程作业文件。

    5、 申请者与各区分署签订的「台湾农产品生产追溯条形码使用契约书」复印件。

    (二) 申请者已通过产销履历验证,且验证证书仍在有效期限内者,可免检附前款各目所定文件,并以产销履历验证证书复印件替代。

    (三) 第一款第二目的农产品农药残留检验结果报告的采样送验,由申请者依下列方式择一办理:

    1、 自主安全质量管理:由申请者缴付检验费,经乡(镇、市、区)辅导单位采样的样品,送药毒所检验。

    2、 向农政主管机关申请采样送验:农政主管机关于年度计划补助配额件数内,派员办理抽样及送药毒所或其辅导的区域检验中心检验。惟申请件数超过年度计划补助配额件数,或属一年前业经派员抽验结果而未申请吉园圃审查者,则由申请者依自主安全质量管理办理。

    (四) 第一款第二目的合格农产品农药残留检验结果报告,应排除违反农药使用方法及其范围者。

    六、 审查作业:

    (一) 各区分署受理申请案后,邀集直辖市、县(市)政府、农改场、药毒所、“农粮署”及各区分署(含各办事处)中至少二个机关(构)召开审查会。审查不合格者,各区分署退还给乡(镇、市、区)辅导单位转还给申请者。审查时,应有产销班联名申请班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人员或农场负责人列席。

    (二) 各审查机关代表依审查评分表(如附件六)分别评分,平均分数达八十分以上者为合格。

    (三) 各区分署于审查会结束后五日内,将审查结果函知乡(镇、市、区)辅导单位转知申请者,并副知“农粮署”、农改场、药毒所及直辖市、县(市)政府。

    七、 签订契约书:

    由各区分署与审查通过的申请者签订吉园圃台湾安全蔬果标章使用契约书(如附件七)。

    八、 异动班员或变更种植作物种类的处理:

    经签约使用本标章的申请者,嗣后如有异动班员或变更种植作物种类的情形,应填具本标章变更使用申请审查表及个人资料搜集、处理、利用同意书(附件五),注明增加、减少班员或变更种植作物种类,并检附第五点第一款或第二款文件,由乡(镇、市、区)辅导单位代为送请所在地的农改场办理文件初审,初审通过后,再汇送各区分署同意后变更,并以附约方式附加于主契约。

    九、 标章印制:

    (一) 黏贴标章:由“农粮署”统一印制。

    (二) 套印标章:申请者于审查合格后,依约定自行印制。

    十、 标章的申领及管制:

    (一) 黏贴标章

    1、 申请者申领标章时,应先填写申请黏贴本标章领取清册(如附件八),并检附吉园圃产品销售纪录簿(首次申请者免附),由乡(镇、市、区)辅导单位函转各区分署审查同意后发放。各层级均应建档管理,以供追踪管理。

    2、 本标章由“农粮署”统一提供,经由其各区分署转发给乡(镇、市、区)辅导单位,再由乡(镇、市、区)辅导单位发给申请者。本标章的发放数量,由各区分署衡量申请者申请吉园圃安全蔬果种类生产量、标章存量等现况酌予发给,并以每季发放一次为原则。

    (二) 套印标章:

    1、 申请者拟将标章图样套印于各种包装资材、标示牌及宣传数据上,应填具申请套印本标章审查表(如附件九)并检附设计图样,送乡(镇、市、区)辅导单位办理初审,初审通过后,函送各区分署办理审查。审查通过同意使用者,由各区分署编订识别号码,提供申请者套印于标章图样下端。变更时,亦同。申请者套印的标章图样,其构图及颜色均应符合附件一所定图样,套印本标章的包装上亦不得加印与本标章意义不符或易使消费者误解、混淆的文字。

    2、 套印本标章按申请各种包装资材、标示牌及宣传数据需求量印制,于使用完毕前,再依前目规定,并检附吉园圃产品销售纪录簿,申请套印资材种类及数量。

    (三) 本标章的使用期间,与契约有效期间相同。

    (四) 申请者使用本标章,应同时使用台湾农产品生产追溯条形码。

    十一、 标章的停用:

    (一) 经暂停或终止本标章的使用者,即不得再使用本标章;各区分署及乡(镇、市、区)辅导单位应即派员核对黏贴标章及套印标章的各种包装资材、标示牌及宣传数据库存数量,并采取相关措施,申请者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

    (二) 经认定违反约定致停用标章者,其停用的起迄日期以各区分署通知的日期为准。

    十二、 追踪查核:

    (一) 实地查核:各区分署负责规划,并由各区分署及各直辖市、县(市)政府负责抽查吉园圃安全蔬果申请者的标章管制、使用、防治纪录簿及吉园圃产品销售纪录,并填写吉园圃台湾安全蔬果产销班查核纪录表(如附件十)。对于申请者的查核次数,每年至少一次。

    (二) 市售吉园圃作物、自产农产加工品检查:“农粮署”、各区分署及各直辖市、县(市)政府,应定期或不定期调查本标章、标示使用情形,以防止不正确标示及仿冒情事发生。

    (三) 吉园圃作物、自产农产加工品抽验:

    1、 各区分署、直辖市、县(市)政府及乡(镇、市、区)辅导单位,可就产销班每班每年进行抽样,农场每年至少应抽样一次。必要时,可采无预警或事先通知方式办理抽样。

    2、 上述抽取样品的检验,送由药毒所及其辅导的区域检验中心办理。

    十三、 追踪辅导:

    (一) 农改场负责指导申请者的用药、记录病虫草害防治纪录簿,对于申请者每年至少规划辅导一次以上,以提升安全用药的成效。

    (二) 乡(镇、市、区)辅导单位应每年实地辅导辖区内的申请者。

    十四、 申请者使用本标章,应确实遵守本规范规定;违反者,依下列规定处理:

    (一) 未按时填写病虫草害防治纪录簿、未填写或保存吉园圃产品销售纪录文件或拒绝接受查阅者:一年内二次违反者,暂停申请者使用本标章三个月;一年内三次违反者,终止申请者的本标章使用契约。

    (二) 申请者未经审查通过同意使用,擅自套印、标示使用本标章,或使用于未经核准的作物或自产农产加工品,限期一个月内改善;届期仍未改善者,终止申请者的本标章使用契约。

    (三) 田间、集货场及市售的吉园圃作物或自产农产加工品,抽验结果违反约定者的处理:

    1、 使用核准登记使用范围的农药,其残留超过安全容许量者,暂停申请者使用本标章三个月。

    2、 使用未核准登记使用范围的农药,其残留未超过安全容许量者,暂停申请者使用本标章三个月;其残留超过安全容许量者,暂停申请者使用本标章六个月。

    3、 使用禁用农药或拒绝抽检者,可视情节轻重,暂停申请者使用本标章一年或终止申请者的本标章使用契约。

    4、 自产农产加工品添加食品添加物经查属实者,暂停申请者使用本标章一年。

    5、 各产销班班员一年内违反前四目规定累计达二次者,终止班员的本标章使用契约,并由农改场追踪辅导改善。

    (四) 申请者将本标章使用于他人生产的作物或擅自转让他人使用者,终止申请者的本标章使用契约。

    (五) 任意贴附与本标章意义不符的宣传资料,如防癌、无毒、减肥等违反本标章使用契约情事,依情节轻重,暂停申请者使用本标章三个月至一年。

    (六) 违反本标章规格、图样、使用约定者,限期一个月内改善;届期仍未改善者,终止申请者的本标章使用契约。

    (七) 违反前六款规定者,由标章辨识码确认违规的产销班班员时,可仅对该产销班班员为违约的处理。

    (八) 经终止本标章使用契约者,须经一年以上的改善期间,始得重新申请。

    (九) 未经审查签约而擅自使用本标章或擅自转让使用本标章者,依商标法相关规定处理。

    十五、 本标章办理机关的掌理事项,如附件十一。




日期:2015-07-29
 
地区: 台湾
标签: 管理 修正
行业: 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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