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及有关单位:
2014年7月30日,我委发布了《吉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饮用山泉水》(DBS22/ 028-2014),同年12月24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该标准规定的包装饮用水种类,包括饮用山泉水。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1]17号)的规定,《吉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饮用山泉水》应予以废止。
你单位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5年7月30日前报送我委。
电话:0431-88906883,信箱:13180827659@163.com。
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7月3日
日期:2015-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