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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制定直接供应饮食场所火锅类食品的汤底标示规定

   2015-07-03 厦门WTO工作站1008
核心提示:2015年6月30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41302212号公告,订定直接供应饮食场所火锅类食品之汤底标示规定,并自2015
    2015年6月30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41302212号公告,订定“直接供应饮食场所火锅类食品之汤底标示规定”,并自2015年7月31日生效。

直接供应饮食场所火锅类食品之汤底标示规定

规定
说明
一、   本规定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法源依据。
二、   具营业登记之直接供应饮食场所,其火锅类食品,应于供应场所依下列规定以中文显著标示:
   (一)   汤底制作方式:包括主要食材、风味调味料信息,并以「火锅(品名)汤底使用○○(食材)熬制」或「火锅(品名)汤底使用○○风味调味料调制」或「火锅(品名)汤底使用○○(食材)及○○风味调味料共同调制」,依实择一标示。
   (二)   前款标示风味调味料者应同时标示该风味调味料之内容物名称(含食品添加物名称);如含二种以上风味调味料,并应分别标明。
本规定之实施食品品项、食品业者及应标示事项。
三、   前点之标示得以卡片、菜单注记、标记(卷标)或标示牌(板)等型式,采张贴悬挂、立(插)牌、黏贴或其他足以明显辨明之方式为之。
        前项以菜单注记、标记(卷标)者,其字体长度及宽度各不得小于零点二公分;以其他标示型式者,各不得小于二公分。
火锅类食品汤底之标示方式。


日期:2015-07-03
 
地区: 台湾
行业: 餐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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