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供应饮食场所火锅类食品之汤底标示规定
规定 | 说明 |
一、 本规定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 法源依据。 |
二、 具营业登记之直接供应饮食场所,其火锅类食品,应于供应场所依下列规定以中文显著标示: (一) 汤底制作方式:包括主要食材、风味调味料信息,并以「火锅(品名)汤底使用○○(食材)熬制」或「火锅(品名)汤底使用○○风味调味料调制」或「火锅(品名)汤底使用○○(食材)及○○风味调味料共同调制」,依实择一标示。 (二) 前款标示风味调味料者应同时标示该风味调味料之内容物名称(含食品添加物名称);如含二种以上风味调味料,并应分别标明。 | 本规定之实施食品品项、食品业者及应标示事项。 |
三、 前点之标示得以卡片、菜单注记、标记(卷标)或标示牌(板)等型式,采张贴悬挂、立(插)牌、黏贴或其他足以明显辨明之方式为之。 前项以菜单注记、标记(卷标)者,其字体长度及宽度各不得小于零点二公分;以其他标示型式者,各不得小于二公分。 | 火锅类食品汤底之标示方式。 |
日期:2015-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