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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食品过敏原标示规定》7月1日正式实施

   2015-06-19 国家质检总局309
核心提示:6月18日台湾时报讯,台湾地区卫福部食品药物管理署17日表示,最新《食品过敏原标示规定》将在2015年7月1日正式实施。针对台湾人
    6月18日台湾时报讯,台湾地区“卫福部食品药物管理署”17日表示,最新《食品过敏原标示规定》将在2015年7月1日正式实施。针对台湾人最容易发生食物过敏症状及症状较严重的虾、蟹、芒果、花生、牛奶、蛋等6项致过敏性原料,列为强制性标示项目,食品业者未依规定标示相关警语,最高可以开罚300万元。“食药署”表示,新的标示规定上路之后,业者必须标示“本产品含有某某”或“本产品含有某某,不适合其过敏体质者食用”等字样,若未依规定完整标示,将依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开罚3万至300万元罚款;而标示如果有不实、夸张或易生误解等情形,则可开罚4万至400万元罚款。


日期:2015-06-19
 
地区: 台湾
标签: 管理 食品 过敏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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