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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要求食品添加物、特殊营养食品及乳品业者取得卫生安全管理系统验证

   2015-06-08 厦门WTO工作站300
核心提示:2015年6月4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41102901号公告,订定食品添加物、特殊营养食品及乳品加工食品业者应取得卫

    2015年6月4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41102901号公告,订定“食品添加物、特殊营养食品及乳品加工食品业者应取得卫生安全管理系统验证”,并自即日生效。

    公告事项:应取得卫生安全管理系统验证的食品业者:

    一、经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八条第二项公告应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统准则”的乳品加工食品业。

    二、办理工厂登记的食品添加物制造业。

    三、办理工厂登记的特殊营养食品制造业。

    食品安全管制系统准则

    发布日期  2014年3 月 11 日

    第 1 条   本准则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准则所称食品安全管制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指为鉴别、评估及管制食品安全危害,使用危害分析重要管制点原理,管理原料、材料的验收、加工、制造、贮存及运送全程的系统。

    前项系统,包括下列事项:

    一、成立食品安全管制小组(以下简称管制小组)。

    二、执行危害分析。

    三、决定重要管制点。

    四、建立管制界限。

    五、研订及执行监测计划。

    六、研订及执行矫正措施。

    七、确认本系统执行的有效性。

    八、建立本系统执行的文件及纪录。

    第 3 条   “中央”主管机关依本法第八条第二项公告的食品业者(以下简称食品业者),应成立管制小组,统筹办理前条第二项第二款至第八款事项。管制小组成员,由食品业者的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及品保、生产、卫生管理人员或其他干部人员组成,至少三人,其中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为必要的成员。

    前项成员中,至少一人应为食品业者专门职业或技术证照人员设置及管理办法规定的专门职业人员,并负责规划及管理本系统执行的文件及纪录。

    第 4 条   管制小组成员,应曾接受“中央”主管机关认可的食品安全管制系统训练机关(构)(以下简称训练机关(构))办理的相关课程至少三十小时,并领有合格证明书;从业期间,应持续接受训练机关(构)或其他机关(构)办理与本系统有关的课程,每三年累计至少十二小时。

    前项其他机关(构)办理的课程,应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可。

    第 5 条   管制小组应以产品的描述、预定用途及加工流程图所定步骤为基础,确认生产现场与流程图相符,并列出所有可能的生物性、化学性及物理性危害物质,执行危害分析,鉴别足以影响食品安全的因子及发生频率与严重性,研订危害物质的预防、去除及降低措施。

    第 6 条   管制小组应依前条危害分析获得的资料,决定重要管制点。

    第 7 条   管制小组应对每一重要管制点建立管制界限,并进行验效。

    第 8 条   管制小组应订定监测计划,其内容包括每一重要管制点的监测项目、方法、频率及操作人员。

    第 9 条   管制小组应对每一重要管制点,研订发生系统性变异时的矫正措施;其措施至少包括下列事项:

    一、引起系统性变异原因的矫正。

    二、食品因变异致违反本法相关法令规定或有危害健康之虞者,其回收、    处理及销毁。

    管制小组于必要时,应对前项变异,重新执行危害分析。

    第 10 条   管制小组应确认本系统执行的有效性,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内部稽核。

    第 11 条   食品业者应每年至少一次对执行本系统的人员,办理内部教育训练。

    第 12 条   管制小组应就第五条至前条的执行,作成书面纪录,连同相关文件,汇整为档案,妥善保存至产品有效日期后六个月。

    前项书面纪录,应经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签署,并注记日期。

    第 13 条   本准则自发布日施行。



日期:2015-06-08
 
地区: 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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