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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2015年国家水生生物疫病监测计划》的通知

   2015-06-03 农业部870
核心提示:为及时掌握我国水生动物疫情动态、疫病隐患和疫病流行规律,增强重大水生动物疫情预警预报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

    为及时掌握我国水生动物疫情动态、疫病隐患和疫病流行规律,增强重大水生动物疫情预警预报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2015年国家水生动物疫情监测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

    2015年2月25日

    2015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一、指导思想

    通过组织和规范开展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全面掌握重要水生动物疫病的病原分布、流行趋势和疫情动态,科学判断防控形势,开展预警预报,制定防控策略,及时消除疫情隐患,减少因水生动物疫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二、基本原则

    (一)国家监测与地方监测相结合。《2015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以下简称《国家监测计划》)由我部制定,所需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各有关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下简称各有关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要依照《动物防疫法》并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并实施本省(区、市)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二)监测准确性与时效性相结合。重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数据是疫病防控的重要依据,必须保证监测结果准确和及时上报。严格按照“规定数量、规定方式、规定时间、规定标准”的要求,完成监测的采样、送样、检测、结果报告和评估等各环节工作,加强监督抽查和项目管理,建立情况通报和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

    (三)定点监测与应急监测相结合。各有关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监测计划》,开展定点监测,保质保量完成监测任务。对突发和新发水生动物疫病,要及时设立临时监测点,开展应急监测,及时向我部报告疫情信息。加强水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各级地方渔业主管部门发现并确定疫情后,要采取紧急消毒杀菌、无害化处理、扑灭等措施,及时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发出通报,严控疫病扩散。

    (四)自检与送检相结合。承担《国家监测计划》检测任务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从2014年水生动物防疫系统实验室检测能力测试结果满意单位中指定。按照各省(区、市)样品交叉送检、相互监督的原则,承担某疫病采样任务的某省(区、市)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下简称采样单位),同时承担该疫病检测任务时,检测本省样品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总量50%,其余样品送其他检测单位。

    三、监测任务

    2015年组织实施对鲤春病毒血症(鲤科鱼类)、白斑综合征(对虾和克氏原螯虾)、刺激隐核虫病(海水鱼类)、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鲑鳟鱼类)、锦鲤疱疹病毒病(鲤鱼和锦鲤)、鲤疱疹病毒2型病(暂定名,鲫鱼)、草鱼出血病(草鱼和青鱼)、传染性皮下和造血器官坏死病(对虾)等8种疫病进行专项监测,(具体监测方案和分月采样、检测任务安排见附件1-9)。

    四、首席专家和参考实验室

    为做好《国家监测计划》实施工作,我部确定刘荭等7位专家为《国家监测计划》相应疫病首席专家(以下简称首席专家),确定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7家单位的相关实验室为《国家监测计划》相应疫病参考实验室(以下简称参考实验室,名单见附件10)。

    五、职责分工

    (一)农业部。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负责制定《国家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进行监督指导,按照法定程序发布监测结果。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国家监测计划》,安排采样、检测工作任务并监督检查,汇总相关监测数据和总结材料,负责组织首席专家和参考实验室汇总分析监测数据,起草分疫病的风险评估报告。

    (二)各有关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监测计划》下达的任务,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监测工作,争取设立省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对采样单位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按照法定程序报送疫情,组织做好突发疫情处置。

    (三)采样单位。负责制定本辖区监测方案,按要求设立监测点,并具体组织实施,依照分月采样计划进行采样,及时寄送样品到检测单位;负责汇总分析本辖区监测数据,将监测结果报告本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定期将项目完成情况报送我部;负责及时将检测结果反馈监测点,对出现阳性样品的监测点,及时指导其对阳性样品同池(或区域)的养殖对象进行隔离并限制流通,必要时应依法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池塘、网箱、生产工具等进行彻底消毒净化,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病原溯源工作,填写《流行病学调查表》(见附件11-7),及时上报处理结果和调查情况;采样单位如接到养殖户、诊疗机构等发现水生动物异常情况报告后,应将疑似病例立即纳入省级监测范围,设立临时监测点开展应急监测,并及时上报监测结果。

    (四)检测单位。负责做好本实验室能力建设,满足完成检测任务各项条件;按照与采样单位商定好的时间和方式接收检测样品,核对样品是否符合我部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样品通知采样单位重新采样送检;按照规定检测方法,对送检样品进行检测,并对阳性样品(寄生虫除外)进行基因测序(没条件单位应及时送阳性样品给参考实验室);按照规定期限完成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及时送采样单位、参考实验室和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按照病原微生物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实验室管理、病原体保存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五)首席专家和参考实验室。负责汇总相应疫病检测单位的检测结果,并对相应疫病的采样、检测单位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技术支持;参与我部组织的监测数据分析、分疫病的风险评估报告起草、流行病学调查、防控措施制定、重大疫情认定以及突发疫情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应充分认识建立健全水生动物疫病监测网络的重要性,坚持行政主管部门对水生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的原则,认真组织完成本行政区域《国家监测计划》工作任务,积极争取经费和整合资源,组织开展省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加强突发疫情应急处置能力,不断提高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水平。我部将根据各采样、检测单位工作完成情况,调整《2016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项目采样、检测任务安排。

    (二)各采样单位要认真制定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经本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于3月15日前报送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采样单位应严格按照要求采集样品,确保样品数量符合要求,要求每个样品采集鱼(虾)150尾(刺激隐核虫病除外),并要求苗种采样数量达到分疫病采集样品数量的70%以上,每种疫病在同一时间在一个监测点只能采集1个样品,避免重复采样;对检测单位反馈的样品鱼(虾)数量不足等采样不规范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采样单位在监测点采集鱼虾样品,原则上应按市价付费,可使用《<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采样付费专用单(样式)》(见附件11-1))。采样单位上半年采样6月30日前结束,下半年采样11月10日前结束。

    (三)各检测单位接收采样单位送样时应对样品鱼虾数量、来源、包装等项目进行确认,对于样品数量不足、同一时间在一个监测点对同种疫病采样2个(含)以上、包装不全造成样品已失效等情况的不予检测,通知采样单位(或报告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代为通知),请采样单位重新采样送检;要更加及时反馈检测结果,按照完成一批报告一批的方式(表格见附件11-2)按批报送,上半年的检测结果应于7月15日前报送,下半年应于11月20日前报送。对于不能及时上报检测结果的,今后将不再安排其承担检测任务。

    (四)各采样单位应根据检测结果,形成本省(区、市)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及分疫病分析报告,填报《采样批次及检测结果汇总表》和《监测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1-3、4),经本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分别于7月31日前和11月30日前报送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除《国家监测计划》外,有关各省(区、市)如果组织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应将监测结果分析报告上报(数据与《国家监测计划》分开报告)。12月15日前,采样单位应按照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和财务决算。2016年3月底前,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将监测工作总结和分疫病风险评估报告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养殖处

    电话:010-59192918,邮箱:aqucfish@163.com;

    农业部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检疫与病害防治处

    电话:010-59195073,邮箱:bfc@agri.gov.cn。

    附件:1.鲤春病毒血症(SVC)监测计划

    2.白斑综合征(WSD)监测计划

    3.刺激隐核虫病监测计划

    4.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IHN)监测计划

    5.锦鲤疱疹病毒病(KHVD)监测计划

    6.鲤疱疹病毒2型病监测计划

    7.草鱼出血病监测计划

    8.传染性皮下和造血器官坏死病(IHHN)监测计划

    9.任务分配表

    10.《国家监测计划》首席专家和参考实验室名单

    11.其他相关表格

    附件:

       附件1-11(2015年全国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20150226.doc
 




日期:2015-06-03
 
行业: 渔业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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