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企业名 称 | 单位地址 | 法人代表姓名、 职务、身份证号 | 主要违法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公布期限 | 涉案产品信息 | 发布单位 | |||
产品名称 | 标识 | 批准文号 | 生产许可证号 | |||||||||
1 | 肇庆市端州区益业油脂购销部 | 肇庆市端州七路梅庵岗尾路仓库5号 | 陈月连 负责人 身份证号44122119710914XXXX | 自2013年9月份开始,陈月连(端州区益业油脂购销部)在批发市场购买花生米,以租用流动榨油机榨取花生油的方式获取花生油作为原料,按照调和油与花生油3:2的重量比例,掺入从江门市溢丰油脂有限公司购进的10度调和油(棕榈油)进行加工调制,并以“花生油”名义对外销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 | 1、没收掺假掺杂的食品:花生油25Kg; 2、没收违法所得4500元; 3、罚款240000元; 4、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 二年(2015年5月14日 至 2017年5月13日) | 花生油 | / | / | / | 肇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 | 肇庆市端州区广来粮油经营部 | 肇庆市端州区端州七路梅庵路岗尾3号 | 莫锡贤 负责人 身份证号44282119660707XXXX | 自2014年7月份开始,莫锡贤(端州区广来粮油经营部)以从高要市金渡镇万年华油厂购进的花生油作为原料,然后按1:1:1的比例掺入从江门市溢丰油脂有限公司购进的大豆油、棕榈油并添加花生油香精进行加工调制,调制成后以“花生油”的名义对外销售。经抽样检验,“花生油”中黄曲霉毒素B1超出标准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 | 1、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2、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 二年(2015年5月15日 至 2017年5月14日) | 花生油 | / | / | / | 肇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日期:2015-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