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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发布关于大米和大米制品信息要求的省颁法规草案

   2009-07-23 国家食品安全信息中心517
核心提示:2009年6月24日,日本农林水产省发布G/TBT/N/JPN/289/Add.1号通报:关于执行保存大米和大米制品交易记录和原产地转运信息的法律

    2009年6月24日,日本农林水产省发布G/TBT/N/JPN/289/Add.1号通报:关于执行保存大米和大米制品交易记录和原产地转运信息的法律的省颁执行令和省颁条例草案。

    日本政府在之前的G/TBT/N/JPN/289号通报(2008年12月22日)中通报了关于保存大米和大米制品交易记录和原产地转运信息的法律提案(下称“该法律”).该法律的目的是防止分销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大米和大米制品(下称“覆盖产品”),并确保产品有适当的标签,以保证这些产品进行适当平稳的分销,并促进提供关于覆盖产品原产地的信息。该法律已于2009年4月24日颁布,包括可追踪性(保存覆盖产品的交易记录)和覆盖产品的大米配料的原产地转运信息。

    此次增补通报在G/TBT/N/JPN/289之外,补充对该法律的省颁执行令和省颁条例提案。内容如下:

    A.拟议的省颁执行令草案

    1.大米可追踪性要求覆盖的产品如下:

    (a)大米;

    (b)米粉、米粉配制品、大米酒曲、去壳谷粒和大米粗粉、大米制品的生面团;

    (c)预先烹调的大米制品(例如,盒装粗粉、米团、准备好的蒸米饭(包括冷冻食品)、包装的蒸米饭、干的蒸米饭);

    (d)包含诸如大米和米粉作为主要配料的原料的其它大米制品(例如,年糕(糯米团)、米团(dango)、大米脆点心、米醋、日本米酒);

    (e)在其包装/容器上印有声明,说明其含有大米或米粉作为一种配料,以表现该产品特色的面包/面条/糖食产品。

    2.大米配料原产地转运信息系统覆盖的产品与第1段列出的相同,但除了那些用于非食品目的的产品,如饲料和生物乙醇。

    B.拟议的省颁条例草案

    1.保存记录的详细资料如下:

    (a)需要在纸上或以电子版的形式保存的交易记录;

    (b)要保存的记录项目是:

    l        产品名称

    l        记录为“kokunaisan”或“kokusan”(国内生产)的国内大米/大米配料,以及由国家名称记录的进口大米/大米配料。

    l        原则上,即使产品是在国外加工的,也要记录大米配料的原产地。然而,如果进口加工产品的大米配料原产地不详,可以记录最终加工产品的原产国。

    l        数量

    l        日期

    l        买方/卖方的姓名

    l        装运/到达地点

    l        大米的最终用途说明书(如果有).

    2.交易记录从交易日期起应当保存三年,除非提供以下各项:

    (a)对于带有使用期限的产品,该记录应当从交易日期起保存六个月;以及

    (b)对于带有最佳食用期、超过交易日期三年的产品,记录应当从交易日期起保存五年。

    3.关于原产地信息传递的方法如下:

    (a)在销售给最终消费者之前的企业间交易中,可以通过在包装/容器或发票的显着位置显示,或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其它方式向买方发送,提供原产地信息;

    (b)在销售/供应给一般消费者中,可以通过在包装/容器或菜单的显着位置显示,或在商店的显着位置进行显示,提供大米/大米配料的原产地信息。

    (c)只要通过网站、电话咨询,或商店店员的现场口头解释,来代替通过表(b)中列出的方法提供信息,那么应当认为原产地信息已被提供给一般消费者。

    该通报的拟批准日期待定,而省颁执行令草案不迟于2010年10月24日生效,省颁条例草案不迟于2011年10月24日生效。通报评议截止日期为2009年8月20日。




日期:2009-07-23
 
行业: 渔业水产 粮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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